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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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协会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新区经济委员会。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93年,已拥有2000多家会员企业,是浦东经济投资领域最大的非赢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协会宗旨:

致力于推广浦东新区政府鼓励中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

致力于推动为会员企业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致力于帮助企业最大化创造效益,在浦东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施展才能;

致力于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以及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字:Shanghai Pudong New Are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政策、信息咨询、投诉协调、考察调研、业务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展览展销、加强合作。

第六条 协会的具体工作是:

(一)宣传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介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为会员和中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组织交流会员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出版《浦东外商投资》(会刊)、,印发简报、法规选编等,宣传改革开放和政策、法规,反映企业情况,报道协会工作;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促进企业扩大出口市场;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对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承担协会所分配的任务;

第十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部分理事。理事会会议届内召开二至三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企业或单位,即自然不再担任职务,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讨论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与理事会同。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五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和区域分会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协会可组织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在各开发区、镇、街道建立区域工作委员会。区域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和常务理事,但须制订工作制度,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同专业会员企业联合组成,或由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企业联合组成,都是协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业委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听取和反映本专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和区域分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和区域分会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浦东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

(二)有关单位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协会举办的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协会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遵守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财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其他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终止协会活动的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批准后协会根据国家有关终止社会团体的规定,清理协会和其他财产帐目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