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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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




简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汽车分会")是经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协会")和上海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合法登记后正式成立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汽车分会成立于2003年3月。汽车分会接受市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按汽车分会会长会议的决策开展具体工作。

汽车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更有效地发挥"服务、代表、桥梁、协调"的作用,促进会员在为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和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汽车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汽车工利用外资的法规、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为会员和中外投资者提供具有汽车行业和专业特色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举办适合会员要求的培训、讲座和研讨会;帮助有需要的会员企业进行招商引资;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交流,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国际跨国公司之间的相互了解、合作与支持。

汽车分会的主要领导为分会会长和副会长。汽车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处理。

汽车分会的注册地址是:武康路390号,成立初期的办公场所是威海路489号上汽集团的办公大楼。

工作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下称"汽车分会")是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汽车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市协会的《章程》。在市协会的领导下,结合汽车工业在对外合作中的实际和专业特性,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更有效地发挥"服务、代表、桥梁、协调"的作用,促进会员在为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和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汽车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宣传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有关汽车工业利用外资的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

2、 为会员和中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3、 组织交流会员企业在中外方履行合同章程、遵纪守法、合作共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在会员间形成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取长补短的氛围。从而进一步提高上海汽车工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中外合作的水平。

4、 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会员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反映和转达。为外商在上海汽车工业的扩大投资创造更良好的环境。

5、 研究汽车工业应对入世和扩大利用外资的政策,举办适合会员要求的培训、讲座和研讨会,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6、 帮助有需要的会员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向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招商引资的信息,并为会员企业参加市协会和其他由社会组织的招商团组提供服务。

7、 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国际跨国公司或大集团之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为会员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会员间的理解、友谊、合作与公平竞争。

8、 接受政府和市协会委托办理的任务和事项。

第四条 本汽车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汽车分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市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市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分会会长负责汽车分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汽车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的任期由市协会理事会决定,不超过市协会本届理事会的任期。汽车分会的会长不能正常领导汽车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具体负责。

第五条 汽车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为汽车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汽车分会的各项重大决议,必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汽车分会按照市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市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汽车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其业务范围必须是与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生产和服务有关的,同时必须成为市协会的会员。

在市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汽车分会会长会议同意,报市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照市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由对象提出入会申请,由汽车分会报市协会批准,加入市协会后,再由汽车分会吸收为会员。此外,汽车分会亦可吸收部分联系会员。

第七条 汽车分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具体负责汽车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汽车分会聘免,也可以由市协会指派。

第八条 汽车分会会员的会费由市协会统一收取,汽车分会的活动经费由市协会酌情按一定比例补贴,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汽车分会实行专款专用。本分会可以通过有偿服务创收或接受资助来增加收入,以确保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汽车分会的财务管理应接受市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汽车分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报市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市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汽车分会的注销,可以由市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汽车分会会长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市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市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汽车分会注销后,由市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市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汽车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市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本汽车分会工作条例由市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