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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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0〕109号

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根本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抢抓机遇、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强化导向”的基本思路,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的成果,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发展目标。以加强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公益救助、奖励激励、优惠帮扶“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为重点,整合各类社会经济资源,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及早建立起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群众参与的长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公共政策阳光行动计划,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服务到位,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1.落实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女家庭,用奖励金的方式给予每户800—3000元的投保补贴;对因年龄已超过一定年限、缴费不足7年、不符合保险年龄要求而不能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每户一次性800—3000元的专项奖励。奖励费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负担。

2.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奖励补贴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市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计生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为15年。

(二)加强计划生育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1.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补贴制度。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酌情给予补贴,费用在各级财政及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2.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医疗优惠制度。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计划生育指导站(服务站)和指定的医院及卫生院享受咨询费、挂号费、诊疗费免收政策;在计划生育指导站(服务站)享受B超、X光透视和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半的政策。

3.落实生育保险及计生手术费报销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制度。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在实施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支付。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完善“优生促进工程”。全面落实“优生六免二补政策”,在我市登记的适龄结婚人员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在我市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享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前农村妇女和城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其他困难家庭、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孕前妇女享受免费补服叶酸;困难家庭的孕产妇免费产前检查;经产前诊断机构确定需进行产前诊断的困难家庭孕妇及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再生育孕妇免费产前诊断;父或母户籍在绍兴市区或在绍兴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新生儿享受免费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户籍在我市符合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条件的家庭享受病残儿免费鉴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绍兴市区户籍孕妇或在绍兴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孕妇,产前筛查每人补助50元;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市区困难家庭以及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市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外来困难家庭孕产妇每人补助500元;户籍在市区需实施康复训练的听障、脑瘫和智障等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残疾儿康复训练定额补助。

5.落实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保障制度。结合“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农民健康体检,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把查环查孕与查病相结合,积极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三)加强计划生育公益救助体系建设

1.深入实施计划生育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规范执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对象纳入公益救助范围,实行定期救助制度,并做好计划生育公益金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衔接。

2.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计划生育公益制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进一步扩充计划生育冠名基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

(四)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激励体系建设

1.落实法定奖励政策。严格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项奖励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发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逐步实现奖励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2.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为本市户籍;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奖励扶助金可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累加享受。

3.落实独生女中考加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女,在参加中考时实行加分制度。

4.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和节育手术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对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户,由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引导群众落实可靠、适宜的节育措施。

(五)加强计划生育优惠帮扶体系建设

1.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提高特别扶助标准。享受特别扶助标准的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市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落实独生子女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优惠制度。对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及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优先安置进养老院并优先给予照顾;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必要的优惠和倾斜。

3.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生产发展优先优惠帮扶制度。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优先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致富科技知识培训,并享受减免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及时制定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争取有所创新和突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经费投入,确保资金到位。探索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激励机制,并将社会抚养费全额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推进机制以及稳步增长和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真正把这项公共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交给群众,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政策家喻户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公共服务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事项,加强调研和指导。建立政策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总成绩。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有关人员,要依照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