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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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2011年11月9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以关绍政发〔2011〕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4部分。



基本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1〕74号

为进一步贯彻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等精神,在整合我市原有促进创业和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除有特殊说明外,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均指毕业2年以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的城乡失业人员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根据《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绍政办发〔2011〕168号),有条件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三)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绍兴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绍兴市区外户籍,创业地在绍兴市区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其他人员可享受财政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对进入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的小企业,因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经园区审核推荐,可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五)扶持创业园区建设。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其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进园创业小企业在5家以上;对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大学生创业园按进园创业经营的家数和规模给予每家5000—10000元的创业引导资金,由创业园所在的学校按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绍兴市区范围内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就业(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他新建企业或上年度未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吸纳一人,市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他吸纳人数超过上年度的单位,每超过1人,属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市财政给予15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属失业半年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的,市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单位),市财政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对新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其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家禽10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年3至5万元的补助资金,期限最长为2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等服务。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助。

(十一)加强对促进创业工作的引导。市财政根据创业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开展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创业创新竞赛组织等推动创业活动。把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再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并予以重点推介。

二、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执行,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 招用绍兴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按每月100元补贴,补贴期限除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确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十四)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断增加公益性岗位,逐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

(十五)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

(十六)鼓励建立产品加工基地促进就业。支持工商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等形式,在农村建立配套产品加工基地,帮助农村发展庭院经济、家庭手工业,有效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对于上述企业按其解决就业人数由村、镇劳动保障平台核实后,由市财政给予1—1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十七)支持用人单位招聘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组织从事高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外出参加人力资源招聘活动,帮助引进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企业外出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招聘会,市财政每年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八)加强对失业动态的监测。对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同用工规模企业实施失业动态监测,为分析就业形势、采取预防措施和调控失业提供依据。失业动态监测费用由市财政按每家不超过2000元补贴。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毕业年度内本市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毕业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按实给予补足,最高每人不超过6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十)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在加强见习管理、规范见习活动的基础上,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市财政分担。市财政补贴标准为中专、大专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本科及以上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大中专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助。

(二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农村社区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社区工作。对毕业年度内市区籍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按实给予补足,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大学毕业生(经人力社保、农业部门认定的特种人才、紧缺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自愿在绍兴市区从事农林种养业、加工业、中介服务业生产经营工作,在享受第八条政策的同时,在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大学毕业生,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0.5万元,连续补助3年。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大学毕业生,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大学毕业生创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且当年技术、设备投资完成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3万元奖励。大学毕业生到市外地市级以上城市设立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配送中心),主营我市农副产品,且已经营2年以上的,按其经营规模和销售业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大学毕业生创办“农资、农技、农机”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服务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长和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各高校要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

(二十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作重点推荐。大力开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司法助理、民政协理员、就业援助员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地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做好少数民族、女性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


(二十六)扶持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绍兴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经人力社保、农办和财政等部门审核,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补贴,进入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50%。

鼓励组织在岗职工(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列支有困难的企业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补贴。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补贴,进入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50%。

(二十七)鼓励创业培训。鼓励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补贴对象按照绍政发〔2010〕43号文件扩大到大中专学校学生,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且培训后2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为提升创业人员素质,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又参加技能培训的城乡失业人员,可根据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十八)加强培训管理。技能培训补贴项目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同一种类(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培训后在绍实现就业的培训人员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无法鉴定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及评价机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实施。每年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评估。

(二十九)上述培训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财政、农办、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由财政支出的补助重复,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