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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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及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逐步提高豆制品产品质量,根据《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结合《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是指市政府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因改造作业区使用面积(含豆制品生产企业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和豆制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而支付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工作参照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中的“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工作参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补贴资金由各区(新区)自行解决。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一次性补助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六条 已经享受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中“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政府扶持的重点豆制品生产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

按《关于印发龙岗区熟食品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8]1号)已经享受龙岗区熟食品集中加工补助的豆制品生产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中关于管制作业区面积的补助。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卫生人口计生委、食品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

第八条 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牵头,会同所在区(新区)工贸、财政、食安办等相关单位开展(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由相应职能机构配合落实)。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主要包括:作业区使用面积、包装设备、生产设备、冷藏配送车辆、冷库、冷藏销售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 改造后的豆制品生产企业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应当满足:

(一)管制作业区(包括大豆预处理区、制浆区、加工处理区、内包装材料准备区、缓冲区、最终半成品冷却及贮存区、内包装室和灌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豆制品应当采用预包装形式,板豆腐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包装(如使用一次性无纺布进行遮盖包装)。板豆腐以外的其他豆制品要求密封包装。

包装出厂的豆制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不便加贴标签的可用吊牌明示。标签上至少应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等。

(三)须低温贮运的豆制品为:豆腐、豆浆和豆腐脑。其他豆制品品种企业可视保质的需要选择低温贮运或常温贮运。鼓励企业对所有的产品实行冷链化管理。

生产须低温贮运豆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其生产场所内必须配备相应的冷库,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专用的冷藏车辆;生产场所的冷藏温度要求为0℃—4℃,运输过程的冷藏温度要求为10℃以下。允许企业租用冷藏运输车辆,但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一条 豆制品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冷藏销售设施,确保豆制品在流通环节达到冷藏温度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农贸市场通过档位改造或门店调整(以下简称档位改造)将豆制品由摊档式经营改为门店式经营。实施档位改造后豆制品门店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豆制品门店不与活禽区、水产品区相邻,不靠近市场垃圾站或场内清运站,门店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二)地面铺设防滑砖,天花涂刷具备较好防潮、防污性能的涂料,墙面贴瓷砖到顶,店内台面使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

(三)店内配置紫外线杀菌灯及防蚊、防蝇、防尘设施,配置符合要求的冷藏销售设施。

第十三条 各农贸市场内豆制品经营门店、摊档配置的冷藏销售设施应统一样式、统一布置,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豆制品店(档)售货前台至少配置一台具有展示功能的卧式冷藏柜。

(二)豆制品店(档)存货区域至少配置一台具有储存功能的卧式或立式冷藏柜。

(三)每个豆制品店(档)配置的冷藏柜容积总量须满足日常正常的销售、储藏需求。

第十四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豆制品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本市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规定》所称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三)对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不符合《规定》的,豆制品生产企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改正使之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豆制品经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

(二)农贸市场内设有销售《规定》所要求低温贮运的豆制品的店档。

(三)农贸市场开办单位配置了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冷藏销售设备,无偿供场内豆制品经营户专门用于销售豆制品;实施了豆制品档位改造的农贸市场,改造后的豆制品门店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改造后增加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增加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最多补贴200平方米。

(二)对企业改造后增加的包装设备和生产设备,按增加设备总价的8%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增加的包装设备和生产设备最多补贴20万元。

(三)对企业改造后增加的贮运设备,包括自购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和冷库予以补贴。

企业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并在本市上牌的,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每辆补助3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每辆补助5万元;1.8吨以上的,每辆补助6万元。每家企业补贴的车辆数目最多不超过4台。

企业配置的冷库,以平均1个50立方米冷库造价4万元为标准,按增加容量总价的8%予以补贴。

(四)鼓励豆制品生产企业直接在本市超市和农贸市场设立自有品牌豆制品冷藏销售专柜,由政府按自购冷藏专柜款给予8%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的冷藏销售专柜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七条 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标准:

(一)农贸市场实施豆制品档位改造后豆制品门店符合本办法要求标准的,按档位改造后的豆制品门店实际使用面积大小给予相应补贴。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完成改造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购置冷藏销售设备(按容积1000L左右的标准配置)无偿供场内豆制品经营户专门用于销售豆制品的,按其购置冷藏销售设备的款项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购置配备使用的,补贴80%,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购置配备使用的,补贴40%,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发放:

(一)联合通告。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委应当联合公开发布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申报通告,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和区财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开发布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申报通告。

(二)自愿报名。

符合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的企业自愿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报名并提交材料。

符合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的单位自愿向所在辖区市市场监管分局申请报名并提交材料。

(三)资格初审。

由豆制品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许可审查中心,对申报的豆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由豆制品经营单位所在辖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对申报的豆制品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联合会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由市科工贸信委、卫生人口计生委、食品行业协会等部门、专业机构人员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代表一起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豆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做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牵头,会同所在区工贸、食安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市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则由相应职能的机构组成),对辖区内通过初审的豆制品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做出明确的评审结论,并将评审通过的经营单位名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及公示。

(五)名单公示。

对通过评审的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发放补贴。

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造的补贴政策,并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豆制品生产企业限期改造补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改造前和改造后的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改造前和改造后的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改造增加的包装设备和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冷藏车购置发票、行车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冷库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冷藏销售专柜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所在超市或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冷藏销售专柜专用证明(原件1份)。

(十一)与所在超市或农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二十条 申报豆制品经营单位限期改造补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农贸市场豆制品店面布局平面图。

(四)冷藏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发票抬头必须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

(五)冷藏设备使用承诺书(内容应包括承诺冷藏设备不挪作他用、农贸市场开办单位不向场内豆制品经营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设备使用费用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检查。专用设备(设施)必须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加强对场内豆制品店档冷藏销售设施的使用监督和保管,对因保管不当导致获得补贴的冷藏销售设施丢失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及时自行购置配备相同标准的冷藏销售设施,并不得重新申请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追回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并上交市(区)财政;市市场监管局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予以通报。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贴的。

(三)违反豆制品专用设备(设施)如冷藏配送车辆、冷库、冷藏销售设施等的使用原则,在取得补贴资金后5年内擅自变卖或改变专用设备(设施)使用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