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08——2012年)学分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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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08——2012年)学分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3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十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08—2012年)学分管理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教师管理科。

附:1、十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08—2012年)学分管理登记办法

2、十堰市中小学教师网络学习学分折算标准(略)

3、十堰市中小学校本研修学分折算标准(略)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十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08—2012年)学分管理登记办法

一、学分管理总体概要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以及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具有教师专业职称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对象。

第三条 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中国教师行动网》在线学习为主体,以其他形式为补充。电脑数量不足的学校,统筹安排教师轮换错时上网学习;完全不具备网上学习条件的偏远村小,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组织教师利用节假日到本乡镇网络学习室集中上网学习,并安排网络操作技能较高的教师作为兼职辅导教师,采取师徒结对、定校帮人,指导偏远村小或年龄偏大的教师上网查阅资料、讨论交流、提交作业、上传资源等。

第四条 继教学分全市统一实行“中国教师行动网”数据库管理,无纸化记载。其中,网络学习的学分登记直接由数据库系统自动判定并记录学分,常规“专项培训”学分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登录,常规“校本研修”学分由各学校审核登录。

二、学分管理基本内容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学分由“网络学习”(包括课程学习和行动学习)、“校本研修”及“专项培训”三大板块构成。周期内,每位在职教师和校长“网络学习”不少于60学分(必修课程40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5学分,“行动学习”不少于15学分)、“校本研修”及“专项培训”合计不少于40学分,三大板块合计不少于10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专项培训不少于10学分,骨干教师专项培训不少于10学分,班主任专项培训不少于5学分。

第六条 全市每年统一发布一次培训课程计划(包括必修和选修),每学年必修两门课程,每学期1门,选修课程由教师根据选修课程菜单自主选择。必修课程中的“拓展学习”内容须在“动感课堂”和“前沿大讲堂”等栏目资源中自主选择。周期内,市教育局抽查其中一门必修课程全市进行统一考试,并组织一次综合性专业知识考试。

三、学分登记主要范围

第七条 学分登记的主要范围是以《中国教师行动网》为网络平台的网络在线学习,以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的各类培训。其中,“专项培训”包括学历提高培训、中小学校长(教育干部)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新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专题培训等常规规范化培训。

第八条 具备校本培训资格的中小学校,以学校为阵地所开展的校本研修。

第九条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以及学历提高培训非国民教育系列等,不得进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学历补偿教育不计学分。

四、学分登记折算办法

第十条 “网络学习”学分折算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校本研修”学分折算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专项培训”凭本周期内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核定学分。其中,获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记36学分,“提高培训证书”记30学分;获得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国家承认的等级证书记10学分;获得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结业证书记5学分;获得学历提高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毕业(结业)证书,脱产类按学制每年记20学分,非脱产类共记20学分,周期内未毕业者,按学制和年限折算学分。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其它常规专项培训一般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原则上每天(6小时)核定为1学分。

五、学分登记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网络学习学分登记程序为:

1、课程学习的“作业成绩”和“测试成绩”由辅导教师评定是否合格,其它指标项目由系统自动判断是否合格。所有项目合格,系统自动记录本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2、行动学习的学习成果(文本、视频或课件资源)上传中国教师行动网,由各地工作站对其上传的资源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系统根据资源类型自动记录学分。各县市区工作站对合格资源进行筛选,向十堰工作站推荐优质资源,经市级“资源评审组”评审,被评为优秀资源,按优秀等次记录学分。

第十四条 校本研修按学期登记学分,每年的2月1日以后和9月1日以后,记分系统自动关闭上一个学期的校本研修登分系统。登记程序为:

1、教师凭校本研修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学校学分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学分管理员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

2、学分管理员按照“校本研修学时学分折算标准”核算每位教师本学期实得学分,填表造册送分管校长签字。

3、将全校教师学分公示一周,接受大家的监督。

4、公示确认后,在学分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数据,系统自动记录学分。原件退回,复印件及表册分类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培训按学年登记学分,每年确定9-10月为“专项培训”学分登记月。程序为:

1、以学校(乡镇)为单位,由学籍学分管理员集中收集教师当年参加各级各类专项培训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按培训类别、培训级别、学习时间、发证单位等项目填写登记表,送交到所属继教中心学分管理员处。

2、学分管理员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和表册,无误后在复印件和表册上签字,并送分管领导审核。

3、学分管理员按照表册在学分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学分。原件退回,复印件分类存档。

第十六条 各类培训不重复登记学分,同一教研活动或科研成果,只记其中学分最高的一项。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继教学分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对违反学分管理规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教师个人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分,所记学分视为无效。

六、学分管理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低于20分者,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校本研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新任教师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教师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以及承担中国教师行动网在线教研版主和培训课程辅导的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合格者,每学年继续教育网络学习记12学分。

七、学分管理有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上半年起实行。本办法实行前网络学习已登记的学分予以承认,但最高不得超过4学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