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在苏创业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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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在苏创业者协会




协会简介


安徽省舒城县在苏创业者协会,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关心下,由广大舒城县在苏创业人员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

协会于2004年10月29日,大会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由25名同志组成。曾任中共苏州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现任苏州市人大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国孙武研究会会长的老干部黄俊度同志,被聘请担任名誉会长。原籍舒城干汊河镇,现为苏州市美城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凤海山当选为会长;吴照强等十二位同志当选为副会长;周家胜同志当选为秘书长,赵进同志为副秘书长,会员百余人。

2007年9月1日,在县委组织部的直接指导下,中共舒城县在苏州创业者协会党总支在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公司成立,党总支书记为吴照强。党总支下设工业园区、沧浪、平江、金阊、吴中、相城、新区、张家港、太仓、吴江、常熟等十一个支部,现有党员180人。

2008年11月26日,协会召开了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协会领导班子。会长由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照强担任,秘书长由苏州余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修青担任,另选常务副会长14人,协会办公室主任1人,法律顾问兼维权部主任1人,招商联络部主任1人,增选副会长30人,理事会员正在积极参与中...经过4年的动员发展,协会会员已增长到500余人,遍布多个行业。

协会自成立以来,领导班子不断加强团结,实行民主管理。会员们更是以满腔的热情商讨舒城家乡事务,共谋发展,并积极开展维权服务、融资服务和家乡招商引资服务,希望为舒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舒城县在苏州创业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舒城籍在苏州创业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循的原则: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县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舒城籍在苏州创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促进在苏州创业者工作和事业更好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舒城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在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总部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5号建新蓝大厦3F 第二章 宗旨

注重创新、培育、规范、突破。用“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理念,营造“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环境,让更多的创业者认识、信任、加入。打造创业者品牌。树立奉献精神,实践“创业它乡、服务老乡、报效家乡”的誓言。为会员创业发展、为会员维权服务和为家乡招商引资服务、提出了倡导和谐精神、实行和谐管理、共建和谐组织,和谐发展的新观点,坚持以服务创业者创业发展为中心,以开展丰富多彩活动为载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在内容上不断丰富,体现特点;在方法上以人为本,抓住焦点;在机制上不断创新,突出重点,办出创业者的特色。努力把事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推动双向创业,为建设家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1、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2、 宣传舒城,加强舒城与苏州联系,为舒城做好经济、科技、文化、人文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交流和反馈,尽力搭建舒城在苏州招商引资平台。

3、 为舒城来苏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择业信息;反映舒城籍在苏州创业人员意愿;维护创业人员合法权益。

4、 积极开展联谊活动,为会员考察、投资、旅游、学习、就医、培训、就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和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具备下列条件:

曾在舒城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苏州创业、工作、学习的舒城人士;热心支持舒城发展繁荣的人士,并有加入协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登记并由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与退会

1、 由申请人申请或部门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长办公室核准发给会员证,即成为协会会员。

2、 根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可自动退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参加任何活动或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3、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4、 协会会员在职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律制裁的,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 有咨格被推荐为全国、全省、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4、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有关活动;

5、 享受协会其他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会员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 向协会提供信息,调研资料及需要的有关数据;

5、 支持协会办好电子刊物、简报及调查研究;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总 则 协会组织机构由会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理事会、协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职能部门由协会办公室、协会财务部、协会员发展部、法律援助部、商务发展部、电子会刊信息部等六个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暂定为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代表了全体会员的意愿与利益,在组织内拥有绝对的权利,组织内的其他组织与个人必须服从会员大会。其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分会会长及分会副会长;

3、 选举理事会成员;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4、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审议重大提案并作出决议。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员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讨论协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须报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6、 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协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协会常务委员会是协会的常务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常务委员会由会长、秘书长、协会各分会会长组成,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内部的其他部门与个人必须服从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常务委员会有权力对协会的重大计划、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对协会的干部进行评估、奖惩、任免,在必要的时候,对组织的章程提出修改的议案,并通过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会长、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外创业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及协调能力;

3、 热爱本会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

4、 为人正派。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各分会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4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由上任会长提名或舒城总协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产生,为协会的核心领导,主持协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会长直接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接受各级组织与个人的监督,对自制的各项工作、各个部门进行指导,统筹与协调。代表常务委员会审批各项计划、方案。会长有提名下级干部的权利,经理事会通过生效。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委员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检查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可由会长直接任命,或由会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3、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会员除名;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实行总部管辖分部的管理方法,苏州五县一市内共设11个分会(相城分会、吴中分会、园区分会、沧浪分会、平江分会、金阊分会、新区分会、吴江分会、常熟分会、太仓分会、张家港分会),每个分会选举分会会长和分会副会长各一名,管理分会的各项事务。分会须听从协会总部的指示,直接对总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原则上应该有)

为会长的必要补充,当会长缺席时行使会长权利,平时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协助各项活动的展开,对协会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协会办公室,协助协会秘书处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会需要,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

1、各项活动和服务收益;

2、 会费;

3、 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自愿交纳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分开;

财务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劳务输出领导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办公室起草,经会长及秘书处确认通过后报名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