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编制记录及货运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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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编制记录及货运事故处理


一、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发生溢余、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责任的,应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在货物进港时发现和发生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会同作业委托人编制。在装船前和装船时发现和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起运港港口经营人或托运人编制。在卸船时发现和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或收货人编制。在交付时发现和发生的,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会同收货人编制。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可会同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编制普通记录。

1、托运人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

2、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3、托运人派员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

5、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6、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三、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向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的180天内提出索赔书。超过时效再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再受理。提出货运事故索赔书的同时,应随附货运记录、货运单证、货物损失清单、价格证明等文件。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收到货运事故索赔书后,应在收到的次日起的6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作业委托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作业委托人收到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处理意见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应即赔付结案。但货物被盗、并已向公安部门报告立案的赔偿期限,可以顺延半年。

同一承运人对同一托运人和同一收货人连续运输的整批大宗货物发生件数溢短时,按航次分别编制货运记录,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可按照约定对货物作价相抵,一年结算一次。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视合同已经履行。

承运人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五、属于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已投保运输险的货物,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办理。但沿海航线运输的蜜蜂,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按托运人的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均按货物的直接实际损失赔偿。赔偿价格的计算按《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