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司法确认制度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司法确认制度的由来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这项制度发端于甘肃省定西市法院系统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试点,该试点开始于2007年3月。2010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

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2010年8月29日,2009审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又通过立法对司法确认制度予以明确。司法确认制度由此正式入法,被确定为国家司法制度之一。

三、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相关分词: 司法 确认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