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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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县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执法的目的。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投诉电话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要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项目及其法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登记。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时,要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认真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因素划分若干违法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6.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

4.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对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0年1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工作方案要在2010年1月底前报县政府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底前):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衔接、联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原则,并公布执行,规范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在2010年3月底以前,对已完成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要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和填写好的《行政处罚权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0年5月至6月):及时总结,不定期抽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一个月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总结,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及时向县政府写出报告。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