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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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绥府发[2008]8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绥阳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实施意见》(绥府办通[2008]5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人员的派驻

第二条 各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综合形象佳的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后备干部和锻炼年轻干部的基地。

第三条 有关部门所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必须是直接从事本部门主要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人员;

(三)会操作使用电脑;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心健康,遇事冷静,待人随和。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

入驻部门应确定一名窗口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窗口的管理。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是2人以上,应当明确1名首席代表。

第五条 入驻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的年度考核,不满6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结果书面报送人事部门,并抄送所在单位。

第七条 入驻部门应报送一名窗口后备人员,后备人员承担窗口和单位之间办件资料的传送,窗口人员有事请假时顶岗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相对保持稳定,在窗口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窗口人员的轮换

第九条 入驻部门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正式函件,书面说明轮换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科室、职务、工作年限等),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正式函复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为保持窗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窗口人员轮换时间原则上在每年初进行,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得提出人员轮换的申请,每次安排进行轮换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到政务中心的窗口人员必须经过由派驻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政务服务中心将及时清退回原单位;对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管理的,政务服务中心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抄送原单位并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的,所在单位必须派后备人员顶岗。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未经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意擅自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将纳入对窗口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