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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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运行管理,发挥综合服务窗口应有作用,根据《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监发〔2006〕15号)和《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进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但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少,办件频率低,不宜设置独立窗口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并将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纳入所在的综合窗口受理和办理。

第三条 综合窗口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进驻部门和进驻项目。进驻部门因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新增或取消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应及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后予以调整。

第四条 综合窗口进驻项目按“承诺件”办理,承诺时限、办理规则和办理程序仍按《绥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综合服务窗口正式运行之日起,各综合窗口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进驻综合窗口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 综合窗口常驻工作人员1人,由进驻部门选派确定窗口工作人员轮流值守。下一个部门的窗口人员为本班次的后备人员,依此类推。各进驻部门值守时间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其进驻项目数量、实际工作量、工作的季节性和其他特殊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进驻部门值守时间为三个月。

第六条 综合窗口值守人员应按照《绥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属本综合窗口所有部门的进驻项目,并负责做好本综合窗口进驻项目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七条 涉及本综合窗口其他进驻部门的申报事项,由值守人员按规定受理后及时通知该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该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综合窗口取件,带回部门按规定办理后在承诺期限内传回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送达办件人;该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因外出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赶到窗口传件的,由职守人员即刻通知该部门分管领导,及时确定代替人选。

第八条 因进驻部门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办件的,年终考核相应扣减进驻部门考核分值,进驻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综合窗口人员值守时间临近届满需要轮换时,值守人员应提前一周通知县政务服务中心,新入驻人员未正式到岗前,原值守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条 综合窗口人员轮换时,对窗口已受理未办结的事项和票据、印章、资料等应做准备、完整的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对已受理尚未办结的事项,新入驻人员应随时掌握该项目办理进度和办理时限,必要时应提醒进驻部门加快办理进度,避免办件逾期。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值守窗口工作期间与其他部门窗口工作人员适用相同的管理制度并享受同等待遇。其在窗口值守期间的工作表现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书面鉴定,作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