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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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选举


台湾公职人员选举是从1947年国民党政府“宪法”公布实施后开始办理,历经迁台、“国会”全面改选、省市长民选、“总统”直选等多项变革。依据台当局“宪法”规定,公职人员选举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方法行之。



简介


办理选举、罢免有两项基本“法典”,一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专为办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事务所制定;二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种类及任期


目前台湾地区选举共有9种,任期均为4年,分述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

二、“立法委员”:应选名额113人,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依下列规定选出:

(一)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

(二)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34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任期均为4年。

基本程序


发布选举公告

“总统”、“副总统”选举,于任期届满一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于四十日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公告,载明选举种类、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竞选经费最高金额。“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并载明得推荐“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之政党及受理申请为被联署人之起止日期、时间、地点。

受理候选人登记

“选举委员会”受理候选人登记于前三天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公告中载明候选人申请登记起、止日期、时间及地点、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领取书表时间、地点以及应缴纳保证金数额。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三日起,“选举委员会”开始受理候选人登记。受理登记期间,“总统”、“副总统”选举不得少于七日;其它各种公职人员选,不得少于五日;乡(镇、巿)民代表、乡(镇、巿)长、村、里长选举,则不得少于三日。

审定候选人资格

受理候选人登记后,“选举委员会”除就候选人缴交之资料证件,审查该候选人之积极资格外,并向有关机关查证其消极资格,据以审定候选人之资格。

办理候选人抽签决定号次

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于候选人名单公告三日前办理公开抽签,决定其姓名号次。

选举人名册公告阅览

投票日十五日前,于各乡(镇、市、区)公所公开陈列选举人名册,为期三日,供民众阅览。选举人发现名册有错漏情形,得申请更正。选举人名册经公告更正后确定,于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选举人人数。

公告候选人名单

竞选活动开始前一日,由“选举委员会”公告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名单外,并公告竞选活动期间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竞选活动之起止时间。

竞选活动

(一)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为:

1. “总统”、“副总统”选举二十八天。

2. “ 直辖巿”市长选举十五天。

3. “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巿)议员、县(市)长、乡(镇、巿)长选举十天。

4. 乡(镇、巿)民代表、村、里长选举五天。

(二)每日竞选活动起、止时间:自上午七时起,至下午十时止。

(三)竞选活动期间,候选人可在其选举区内设立竞选办事处,印发文字、图画宣传品从事竞选活动。宣传品应亲自签名以示负责,除竞选办事处及宣传车外,不得张贴,以维巿容观瞻及环境整洁。候选人并得依集会游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各项选举宣传活动。

分送选举公报及投票通知单

投票日二日前,将选举公报及投票通知单分送选举区各户。

投票、开票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之投票日,除部分补选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当天放假,以便选举人有充分时间前往投票。投票时间,自当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时止。

投票所投票完后,立即改为开票所,原地进行开票工作。开票时,采公开方式,逐张唱名开票,并开放民众参观。

开票完毕后,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与主任监察员立即以书面宣布开票结果,除要把开票结果报告表张贴在投开票所门口外,同时应将同一内容之投开票报告表副本当场签名后,交付推荐候选人之政党,及非经政党推荐候选人所指派之人员。直辖巿、县(巿)选举委员会于当选人名单公告后十日内,应将各候选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数,列表寄送各候选人。

各开票所完成统计后,立即将投开票结果送达乡(镇、巿、区)选务作中心汇计,传送直辖巿、县(巿)选举委员会,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总统”、“副总统”及“中央”公职人员选举,设“中央”计票中心,由“直辖巿”、县(巿)选举委员会,将投开票结果,透过计算机联机,传送“中央”计票中心统计。并由电视台、广播电台于现场实况转播,向民众报导。“中央”计票中心同时并以因特网、图文电视,提供各大众传播媒体、政党、候选人随时查询最新开票统计进行情形。

公告当选人名单

投票日后七日内,由“选举委员会”依审定选举结果公告当选人名单。

发给当选证书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当选人之当选证书,由各“选举委员会”制作,发给当选人。

选举特色


依职权编造选举人名册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除在外国之台湾地区人民申请返台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须依登记办法申请登记编入选举人名册外,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人名册,悉由户政机关依户籍登记资料编造之。选举人不必提出申请。凡台湾地区人民年满二十岁,在各该选举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未受禁治产宣告之情事者,统由户政机关于投票日前二十日编入选举人名册。

自由登记参选的权利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候选人应联名同组登记。由政党推荐者,持推荐书自行登记;非政党推荐者,先行征求公民联署,经获得法定联署人人数,持取得之《完成联署证明书》自行登记。

(二)“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其中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不分区、侨居外国 “国民”“立法委员”候选人,由政党申请登记,其它“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候选人,不论参加竞选者属何政党或有无党籍,悉以个人身分自由登记,人人均有平等参加竞选机会。

公费选举

(一)办理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委员会”办理各种选举政见发表会,供候选人自由参加,其中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直辖巿”市长选举时,应通过电视办理候选人电视政见发表会,其余县市议员以上选举,则视情况得透过有线电视办理。

(二)办理政党电视竞选宣传:“立法委员”选举推荐达一定数额候选人之政党,可以自行制作宣传影片,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于电视台播出。

(三)印发选举公报:选举公报由选举委员会印制,载明候选人政见、个人资料、投票所设置地点,以及选举投票有关规定,分送选举区内每一户选民,让选民认识各候选人,作为投票参考。

(四)补助竞选费用:候选人得票数到达各该选区当选票数一定数额者,每票补助新台币三十元。政党在“立法委员”不分区、侨居外国 “国民”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即于该届“立法委员”任期每年补贴该政党竞选费用,每票新台币五十元。

(五)税赋优惠: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政党、候选人之捐助及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支出,于一定额度内均可享有税赋之优惠。

少数族群及妇女的保障

为了确保少数族群与妇女的参政权,各级民意代表选举,都订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选人最低当选名额的规定。其中“立法委员”选举原住民保障名额为八名,第七届起改为六名;每一“直辖市”或县(市)各政党当选名额在五至十人,应有妇女保障名额一人。

投开票监察制度

投票所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实地监察投开票所作业的进行。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每一投票所,由各组候选人各自推荐一人。

(二)“立法委员”、“直辖市”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区及侨居外国 “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每一投票所推荐一人。

(三)其它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政党统筹推荐。每一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选举回顾


2008年台湾“立委”选举

台湾地区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1月12日举行。在总共113个“立委”席次中,中国国民党获得81席,民进党获得27席,其他政党及无党籍人士获得5席。与本次选举同时举行的“反贪腐公投”和“讨党产公投”因投票人数未达总投票权人数的一半,两项公投无效。当晚,陈水扁宣布辞去民进党主席职务。

2006年台北、高雄市长选举

国民党参选人郝龙斌692085票,民进党参选人谢长廷525869票。郝龙斌领先谢长廷15万余票,大胜对手,当选台北市长。民进党参选人陈菊379417票,国民党参选人黄俊英378303票。陈菊险胜黄俊英1114票,当选高雄市长。

2005年台湾“三合一”选举

2005年12月3日举行了台湾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又称“三合一”选举),选出岛内第十五届县长、市长、各乡镇市长,以及各县、各省辖市的第十六届县市议员的选举。

2004年“总统”选举

2004年3月20日台湾第三次直接“总统”选举举行,由寻求连任的陈水扁与吕秀莲以不到3万票的微弱多数,胜出国亲连战与宋楚瑜联盟当选。同年5月20日陈水扁与吕秀莲宣誓就任。

2004年“立委”选举

2004年12月11日,台湾举行第6届“立委”选举,由台、澎、金、马居民及海外侨民共同选出。在全部225席中,从政党联盟来看,泛蓝阵营获114席,占总席次255席的50.67%;泛绿阵营获101席,占总席次44.89%;其他党派获10席,占总席次4.44%;其中民进党获得89席,国民党79席,亲民党34席,“台联党”12席,无党团结联盟6席,无党籍及未经政党推荐者4席,新党1席。

2002年台北市、高雄市市长市议员选举

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以压倒性优势获选连任台北市长,而民进党高雄市长谢长廷也顺利获选连任。而在市议员选举方面,国民党的泛蓝阵营在台北市大获全胜,而高雄市则是民进党的泛绿阵营的天下,因此仍然保持着泛蓝泛绿南北鼎立的政治格局。

2001年“立委”、县市长选举

亲李登辉人士组成"台湾团结联盟",鼓吹发展具有本土化的台湾特色,成为民进党之外,另一“台独”色彩浓厚的政党。国民党撤销李登辉党籍。国民党、亲民党与新党商讨“泛蓝军”合作的可能性。12月1日举行民进党执政后首次“立法委员”和县市长选举,政治势力重整,“立法院”中民进党跃居第一大党,国民党地位大幅滑落,亲民党崛起,但“三党皆不过半”。

2000年民进党首次执政

3月18日举行第二次直接“总统”选举,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以39.3%的得票率当选“总统”,结束国民党50多年的执政地位。同年5月20日陈水扁、吕秀莲宣誓就职。失去执政权的国民党主席李登辉辞去主席职位。以36.84%得票率落败的宋楚瑜组织亲民党,结合成第三股政治势力。

1999年为“总统”选战铺路

国民党李登辉准备交棒,"连宋配"(连战、宋楚瑜)合作不成,国民党确定推出"连萧配"(连战、萧万长),宋楚瑜确定参选,国民党开除宋党籍、民进党前主席许信良宣布脱党参选、非新党党员李敖代表新党参选。

1998年直辖市市长选举

第二届直辖市市长选举和“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市市长选举,由前“法务部部长”马英九代表国民党,击败现任市长陈水扁。高雄市市长选举,现任市长国民党吴敦义败北,民进党谢长廷当选。“立法院”由国民党取得过半数席位,民进党仍然是最大反对党。

1997年县、市长选举民进党过半

举行县、市长选举,23个县、市当中,民进党获得12个县、市长席位,首次超出国民党掌握的县、市数量,开启"地方包围中央"的政治局势。国民党政府开始进行"精省"(精简省政府),停办省议员与省长选举。当时的台湾省长宋楚瑜与国民党中央发生严重歧见。

1996年首次“总统”直选

台湾首次直接选举“总统”,现任正、副“总统”李登辉与连战代表国民党,以54%的选票获胜当选。

1995年国民党“立院”占多数

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国民党在“国会”中取得多数席位。

1994年省、市长直选

直接选举台湾省省长、“直辖市”(台北、高雄)市长,同年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直接选举“总统”。此后不再经由国民大会投票产生“总统”。省长选举方面,国民党宋楚瑜当选首任民选省长。台北市市长选举,民进党陈水扁当选,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台北市首次由反对党担任市长。高雄市市长选举,国民党吴敦义当选。

1992年改选“立委”

全面改选“立法委员”。

1991年改选“国大”

全面改选“国大”代表,在1949年大陆地区选出之“国大”代表全部退职。

1989年民进党成立

依据新通过的"人民团体法",由国民党外人士组成的民进党取得合法地位,成为正式反对党。

1988年蒋经国去世

元月,蒋经国去世,李登辉继任“总统”。

1987年解除戒严

台湾地区解除戒严。

1977年党外活动组织化

台湾在进行地方选举时,爆发"中坜事件"(许信良脱离国民党,以党外身份参选桃园县长,开票时由于民众怀疑选举不公,因而出现严重暴力冲突),此后国民党外人士活动逐渐组织化。许信良当选桃园县县长。

1972年增额选举

开始选举大陆地区以外的增额“国大”代表与增额“立法委员”(补足1949年之前大陆地区选出民意代表之外的“国会”空余席位)。

1950年地方自治

开始地方自治,定期办理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包括县、市长、村、里长等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49年动员戡乱时期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宣布台湾、澎湖、金门以及马祖地区戒严,开始"动员戡乱时期"。

政权结构


“中央政府”

“总统府”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台湾地区“元首”,对外代表台湾地区,统率全台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行政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领导,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立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复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1. 考试。2. 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3. 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监察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地方政府

自1950年4月订定“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1967年、1979年分别订颁“台北市、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成立地方自治机关及选举体系。为贯彻地方制度“法治化”,1994年又制定完成“省县自治法”及“直辖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的“法制”体系,台湾省省长、台北市市长、高雄市市长于1994年底首次由民选产生,1998年精省。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体规范地方制度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