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教育券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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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教育券实施方案(试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教育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教育券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4日

桐乡市困难家庭学生助学教育券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扶贫帮困机制,解决困难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市全面实行困难家庭学生助学教育券(以下简称助学教育券)制度。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 实施原则

(一)助学教育券发放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助学教育券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全额用于资助学生完成学业。

二、 经费筹措

助学教育券经费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单列特困助学专项经费100万元;

(二)在高中段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根据学生人数按并轨生学费收费标准提取10%用于助学经费;

(三)接受市慈善基金总会的助学经费15万元;

(四)接受市总工会特困职工救急基金的助学经费3万元;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

三、 补助范围

助学教育券适用于具有桐乡市户籍并在本市范围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具体为:

(一)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在校学生;

(二)持有《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在校学生;

(三)因特殊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就学费用供给来源,无力支付必要的就学费用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的在校学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在校就读的子女不予助学教育券资助:

1、有正常劳动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 补助等级

助学教育券补助视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补助额度最大,其次为二等,最小的为三等。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家庭的学生定为一等。

(二)持有桐乡市送温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学生定为一等。

(三)其他困难家庭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可分别定为一等、二等、三等。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持有《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学生助学教育券补助期为一学期,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认定。

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等级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份,补助期为一学年。

五、 补助标准

就读小学的:一等补助每生每学期300元,二等补助每生每学期200元,三等补助每生每学期100元;

就读初中的:一等补助每生每学期400元,二等补助每生每学期200元,三等补助每生每学期100元;

就读高中的:一等补助每生每学期1500元,二等补助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等补助每生每学期500元。

六、经费分配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持有《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在校学生的补助经费,在市助学教育券经费中单列;其他困难家庭的补助经费,由市教育局按在校学生数核定一个控制额度下达各镇乡(街道)。

七、操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申请助学教育券补助,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桐乡市助学教育券申请表》(附表一)。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准后交学生所在学校。

(二)核实并推荐补助对象及等级

1、义务教育阶段

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控制额度,由各镇乡(街道)分管教育领导牵头,组织民政办、工会、学校进行核实,推荐本镇乡(街道)予以助学教育券补助的对象及其补助等级。

初中毕业即将升入高中的学生由镇乡(街道)核实并推荐补助对象及其补助等级。

2、高中教育阶段

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进行核实,在征求学生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办、工会意见后,推荐本校予以助学教育券补助的对象及其补助等级。

(三)村(居委会)公示

各镇乡(街道)及各高中段学校推荐的助学教育券补助对象,由该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各村(居委会)将公示结果反馈到镇乡(街道)及有关学校。

(四)上报材料

各镇乡(街道)及高中段学校将经公示认可后的助学教育券补助推荐对象的《桐乡市助学教育券申请表》(附表一)和《桐乡市助学教育券推荐对象汇总表》(附表二)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五)审批

市教育局根据镇乡(街道)及高中段学校上报的助学教育券补助对象的推荐材料,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各镇乡(街道)及高中段学校的补助对象及其补助等级。

(六)公布名单

经审定后确定的予以助学教育券补助对象的名单由市教育局分别送各镇乡(街道)及有关学校。

八、发放办法

受资助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的经费以“助学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用该券抵交当学期的学杂费、代管费等;学校每学期收取的“助学教育券” 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具体数额汇总后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将补助金额分别汇款到各学校。助学教育券每学年发放两次,首次为6月份,第二次为1月份。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