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乳制品清理检查和检验标识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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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乳制品清理检查和检验标识监督工作的通知


桐食安委办发[2008]12号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关于立即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63号)(以下简称《清理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清理检查工作全面彻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清理检查工作

按《清理通知》的规定,对在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进行清理检查,加贴检验标识。凡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规定的产品,必须加贴检验标识方可出厂、销售。标识由生产企业负责设计、印刷、加贴,式样为绿色,圆形,直径不小于2厘米,清晰标识“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加贴在产品外包装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统一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清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对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标识的乳制品,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或产品三聚氰胺含量不符合限量值的,应立即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该类产品的销售,予以曝光,并依法从重处理。

各部门要将《清理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桐梓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