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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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要求,为不断完善吐鲁番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紧密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确保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政府保障与生产经营企业分担相结合。

第三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已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有关政策的说明解释工作;国资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做好所属各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各县(市)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60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二)年满60周岁(包括60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上世纪60-70年代曾在吐鲁番地区范围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不能纳入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范围的的人员:

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行为的人员;

2、参与党和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宗教、组织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员;

3、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一)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按50元生活补贴;

(二)已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制度的县(市)且将低保老年居民纳入分类施保范围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年龄范围来进行界定,补贴标准按50元来进行补助;

(三)此补贴标准在享受城市低保各类补助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助。

(四)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照已发放标准执行)生活补贴。生产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可在15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

第七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水平可由地区行署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作适当的调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在地区规定的基础上,也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八条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一)首先由低保老年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和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审批表》,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张榜公布,对公布无疑义的,将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和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最后予以审批,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

(四)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同时,一并申请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按现行城市低保操作程序审核发放;

(五)各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县(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关于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申请审批发放:

(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够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由企业负责自行审批和按月发放,并建立相关档案;

(二)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本人向社区申请,社区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县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地区;地区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工作组,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审批,一次认定,逐步纳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地区统一认定后,将确认名单反馈给县(市),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为领取补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直接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中。

(三)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后,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相关档案要及时、完整的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条 根据属地原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一)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和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

(二)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原国有破产、倒闭、关闭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老年“五七工”居民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各企业对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进行资金和物质等方面的资助。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行季度核查,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可在其本人达到60周岁时,发给《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冒领资金,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随意扩大政策范围、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中央、自治区驻吐鲁番地区各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