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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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




外资代表处定义


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全称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等三地是外资代表处成立比较多的地方。

设立外资代表处的作用


1、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

2、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

3、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

4、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举发功能。

设立外资代表处条件


在申请设立外资代表处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 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2、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4、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

设立外资代表处需要的材料


(1)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两份)

(2)场地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3)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开业证明)、股东成员名单、董事出任书。

(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4)银行资信用证明(内容包括开户日期、帐号、币种、存款数额、信用评价等)。(中英文)

(5)提交与国内业务往来的资料影本(如:业务合同、协议书、订单、提单等)

(6)授权驻办事处首席代表之‘授权书

(7)首席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影本、四张照片 、工作简历

(8)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外资代表处注销事项


上海代表处登记注销所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注销证、专人证、图章

2.首席专人签订的《本国(地域)公司常驻专人组织登记注销请求书》(本企业能够需要)

3本国地域公司有权批阅人签订的请求书

4本国(地域)公司出示的债权和其余相关事情清算结束的证实资料

5陪审计单位赞成登记的资料

6.偏关、税务单位出示的完税证实和银号帐户登记证实

标准请求:

1、本请求书应由本国(地域)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余有权批阅人签订,用彩色或者蓝彩色自来水笔、

批阅笔填写,笔迹应分明。

2、之上资料除表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复制件。

3、之上所提交的资料若用外文件写,需提交集盖译者部门图章的呼应中文译本。

4、第3 项应提交审计资料复制件或者无效复印件。行政审计被取缔的须知毋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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