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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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方方




魏方方


女,1982年生。

陕西临潼人。

青年律师。

中共党员。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任职单位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民事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刑事代理与辩护等

主要业绩


2010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业几年来,自行或协同其他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共计逾110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0余件、工伤纠纷20余件、劳动争议纠纷20余件、合同纠纷10余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0余件、遗嘱见证6件。在从业的几年工作经历中,能够积极开拓案源,以热情的态度面对当事人,以全力以赴的作风承办案件。通过参与和代理这些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和劳动争议等案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案件承办经验,尤其是养成了从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案件承办效率出发的办案思维模式。多次接受陕西电视台新闻和法律等栏目的邀请参与特邀评论。

典型案例


1)吴某诉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保险公司渭南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7日11时55分许,吴某携其女儿坐班车从三原到西安,在西安市城北客运站内,蹲下身准备抱起女儿时,被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客车撞伤。吴某委托律师代理,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时,被告答辩称原告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伤残赔偿金。原告代理人则提出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因其长期在西安有固定的工作(有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月工资收入证明及受伤期间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为证)和稳定的居所,固理应参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予以赔偿,最终法官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

本案的代理意见: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吴某作为农民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到底是按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还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代理人认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城乡结构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已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主力军。现如今对待其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不对等标准问题,已引起国家高层及司法界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解决此类问题。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就不同户籍的群体性伤害死亡案件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其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对农村居民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

2)杨某诉某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0年11月17日经老乡介绍到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凌某所承包的某国际幸福城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任何入职手续。2011年1月5日杨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事发后,包工头凌某趁机逃跑。为后续办理工伤理赔,杨某向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与某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庭审中,某劳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管理人员从未见过杨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杨某通过搜集多份证人证言、提请多名工友出庭作证以及提交印有某劳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安全帽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仲裁委最终采纳了申请人杨某的意见,裁决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某劳务有限公司领到裁决书不服,紧接着又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灞桥区人民法院以(2011)灞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代理意见: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包工头个人从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到工程后,在带领工人干活的过程中有工人受伤,受伤的工人能否与该劳务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代理人认为:一、尽管杨某不属于某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招聘的员工,而是被一位凌某包工头所招用,但不容置疑的是,凌某承包的工程是该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二、国家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杨某的三位工友、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均证明了其与杨某一起所在工地的施工项目、工作场地、工作内容以及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和送往医院救治的基本情况。经过确实充分的论证,仲裁庭支持了杨某的观点,该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诉诸法院,法院依法直接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关分词: 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