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古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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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古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温泉古镇开发,促进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特制定温泉古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温泉镇集镇规划区内(东至镇政府办公楼、西至赤尾溪东岸、南至电站、北至水晶温泉)从事旅游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提供旅游服务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宾馆、酒店、农家客栈、餐饮、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音乐茶座、游戏、网吧、旅游产品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等。

二、优惠政策

(一)门面租金补贴:按所租经营门面用于经营的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3年。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

门面租金补贴只适用于优惠政策执行之日至2010年6月30日租用申报招租门面注册经营商户,每间门面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门面租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作为不诚信经营户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集镇规划区内经营的新老商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返还部分(仅指本级收入)由预算安排支出解决。补助时间为3年。

1、对优惠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在集镇规划区内注册经营的商户,以2008年纳税金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75%,第三年返还50%。

2、对2009年优惠政策执行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入住规划区内新增注册经营的商户,第一年缴纳税收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75%,第三年返还50%。

3、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4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70%)、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地方15%)。

(三)规费优惠政策

规费按相关规定,能免的全免,能减的最大限度减,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收取。

三、政策兑现

(一)成立由温泉镇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为成员的温泉镇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二)门面出租人要事前在温泉镇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承租人要在租用门面前到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由招商引资办公室出具优惠政策书面通知,方能租用门面享受优惠政策。

(三)于2009年9月26日前办理完申报手续,且已开展营业的商户将多享受一年的优惠政策(第一年标准)。

(四)以上优惠政策仅限于在2010年6月30日前申报登记并开展营业的商户。

(五)各商户于次年元月持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发票(原件)、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温泉镇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六)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