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考核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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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考核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2004〕14号)精神,依据《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试行)指标、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4〕65号),优化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管理,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是指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园地中成绩突出,作用明显的阵地。

第三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进一步明确定位、完善功能,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网络。

第二章考核评选范围

第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地)、陈列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历史遗迹、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展览馆、国防教育基地等。

第五条公益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第六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禁毒教育基地、学校、各类学生实践体验基地等场所。

第七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园地: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相关栏目、文化宣传阵地等。

第三章考核评选标准

第八条组织领导有力。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重视,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规划,有专门领导负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经费落实。

第九条场馆建设良好。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有展览馆(陈列厅),有学习培训的多功能教育厅,有相应配套设施和器材,有集图、文、声、像为一体的反映阵地教育主要内容的资料。场馆安全通道畅通,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要求。新建的场馆要有良好的无障碍设施,原有场馆有条件增设无障碍设施的要及时增设。

第十条教育活动丰富。按照未成年人需求,充分挖掘教育内涵,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每年组织开展1-2次有一定影响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并获得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好评。与3所以上学校建立长期共建关系,每年共同组织活动6次以上。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规范。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有一整套反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管理的台帐资料,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具体策划和组织,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十二条队伍建设健全。配有较高水平的专职或兼职讲解员队伍。有一支志愿者队伍,常年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的建设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社会效益明显。认真落实对未满18周岁的本地及外地未成年人集体(预约)参观活动和个人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开放制度,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0%,对未成年人的服务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四章申报、命名和奖惩

第十四条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申报、命名和奖惩由市文明办组织协调开展,市文明委审核、命名并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各类阵地对照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评选考核标准,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经自查达到申报条件的,市直属各类阵地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文明办申报;县(市、区)各类阵地经当地文明委审批后,由各县(市、区)文明办统一向市文明办申报。

第十六条评选考核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牵头,组织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进行。每年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阵地进行评选考核,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议。

第十七条对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命名的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的评选,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取得优秀阵地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即予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牌匾和奖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的公益性质。未成年人校外德育教育是社会公益性工作,必须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财政拨款的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项目。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应全部免费。公益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要坚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使他们充分享有阵地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1、要根据自身类型和规模,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的校外实践体验活动需求。

2、要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组织开展生动活泼、怡情益智的文体、科技等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在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中,培养兴趣爱好,发挥发展特长,得到锻炼和提高。

3、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的亲子活动等。

4、有条件的阵地要充分发挥体验性、实践性、参与性强的优势,组织学生集中开展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和直接参与中树立劳动观念,提高动手能力,增强团队精神,磨练意志品质。

第二十一条积极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的有效衔接。各类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村(社区)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要根据学校校外活动的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积极探索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活动方式,创新活动载体,并配备相应的辅导讲解人员,使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村(社区)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各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校外教育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要坚决清除。各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