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成县处置放射源丢失、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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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成县处置放射源丢失、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范我县辖区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放射源丢失事件,积极应对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在发生放射源丢失,特别是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县放射源管理为目标,以预防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县“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辐射环境污染公共危机事件均适用于本预案,具体包括:

1、在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

2、核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环境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带有放射源的航空器坠落事故;

4、其它放射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管理。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放射源应急处置知识,不断提高公众放射性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放射源丢失、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县政府对放射源丢失、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负总责,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全县对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4、快速反应,联运处置。

健全我县信息报告体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现 状

本预案所称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会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固态物质材料。

本预案所称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因管理不善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以及人为的或不可抗力(含意外因素和自然原因)造成的核辐射、核泄漏事件,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威胁和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我县目前涉及放射源的单位、企业主要存在于医疗单位、机械加工、金属冶炼加工等行业。目前我县放射源环境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加之部分涉源单位对放射源管理不严,放射性污染威胁较多,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任务艰巨。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县政府成立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应急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一)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职责

1、成立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相关协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1)县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①决定启动县级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②负责重大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制定控制措施,统一安排、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③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①接到事故单位报警以后,立即进一步了解分析确定事故险情,作出初步评估;

②向应急处置和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险情;

③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④协调处理启动应急预案后的各项工作。

⑤设立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专业队伍。

(二)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8个小组:

1、放射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放射源。由事故单位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准备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及专用工具等,由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由当地政府、公安、卫生、消防及事故单位共同负责,并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和抢救专用工具。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此队伍由县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该医院应根据伤害和受辐射的特点制定抢救预案。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由公安、消防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负责。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放射性物质的成份及活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由环保部门负责。

7、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踪放射源去向等工作。由环保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8、专家咨询组:参与调查分析事故,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方面的专家。

(三)有关部门职责

1、事故单位: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发情况,并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设置事故区域的警戒标志,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定伤亡人员情况;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

4、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放射性物质污染区域环境的放射性活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放射性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措、调拨。

6、县民政局:负责撤离群众的食宿安排,救灾物品的救济发放,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等工作。

7、县安监局:组织供应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协助提供救援抢险必要的物质、材料,以及调集有关设备、器材、人员等;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参与组织事故调查,组织恢复生产。

8、县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9、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本辖区内放射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0、驻文部队与武警部队应做好相关应急的准备工作,一旦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军警部队支援抢险时,应给予支持,实现应急联动。

11、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核泄漏、核辐射等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迅速采取行动进行处置和救援,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放射源环境污染仍无法有效缓解,或受辐射人员明显增加,或丢失的放射源已经确定转移出本辖区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得知下列情况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1)通过辐射监测,探知有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未经获准或未受控制的存在、转移或非法贩卖;

(2)有人报告在一个未经获准或不受控制的地点发现了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

(3)有人报告某种物件可能含有辐射水平明显异常的放射性物质;

(4)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经过盘存发现其所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物件丢失或被盗;

(5)医院或医生报告意外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皮肤损伤的症状;

(6)放射源使用单位发现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处于辐射事故应急状态。

2、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的报告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1、放射源丢失应急处置程序

(1)放射源应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使用操作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定期进行盘查。若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后,公安部门立即介入立案侦察,环保、卫生部门配合。通过辐射探测和事件调查,寻找到丢失、被盗或来历不明的放射源、放射性材料和放射性污染物件,使其重新得到有效控制。

(3)在密封源包壳或放射性材料包装遭到破坏,使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当由技术人员通过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探测,搜寻受到污染的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并对其进行隔离和去污。

(4)在丢失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经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并加工成金属制品的情况下,由公安部门为主,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设法追回这些制成品。

(5)因为所涉及的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辐射类型、活度大小、物理化学形态、所处位置和实际照射途径多是事先未知或事先难以预计的。因此,辐射监测方法、仪表和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安排。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请给予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2、核辐射、核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发生核辐射、核泄漏事故后,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放射源种类、数量、事故类型、周边情况等;

(2)接报部门接到核辐射、核泄漏事故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工作组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任务;

(5)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按各自职责和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事故行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四、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已经寻回并已得到妥善处理;

2、核泄漏、核辐射等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后的评估,编制应急评估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由市级建立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放射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2、成立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县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

3、培训和演练

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县需求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加强放射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参加救援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个人辐射防护用品;

3、经费保障

县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在应急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利用规范的公众信息渠道,向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公众通告辐射事故的必要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宣传辐射应用、辐射危害与防护、辐射事故应急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对核辐射知识的认识,消除对核的恐怖。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注意收集公众和媒体的反应,做出恰当回应。若发现有失真信息流传,应及时予以澄清。

六、附 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环境保护局。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县环境保护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应急处置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有关专家人员名单由市环保局确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