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监发〔2006〕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单位和人员的有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驻政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按《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务府办发〔2007〕160号)执行。

第二章 窗口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 各窗口单位要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向政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设置办事窗口。派入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数量和人员名单由窗口单位提出,经政务中心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窗口单位在政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遵循“三不变”原则,即派驻政务中心人员关系不变,各单位的审批权限不变,办事项目收取的资金使用渠道不变。

第六条 各窗口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业务量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业务骨干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全力保障窗口正常运作。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正常履行职责情况下,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各窗口单位要授予政务中心窗口相应的管理权限,保证窗口规范运作,不得授权不明、权责不清。能当即办理的要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承诺办理时限。凡是在原单位能当即办理的事项,进驻中心后要当即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直接负责,必须亲自解决业务工作开展涉及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还要在窗口工作人员中明确1名窗口负责人。

第九条 只派驻1名窗口工作人员的单位,实行AB岗制。A岗人员在政务中心窗口上班,B岗人员在原单位上班,当A岗受理事项后,除即办件外,转由B岗人员将收件传回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并传回窗口,送达申请人。A岗人员因特殊情况缺席,由B岗人员到政务中心窗口顶岗。

第十条 凡在政务中心办理的所有办事项目的收费,由政务中心专设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按照县财政的有关规定划拨。窗口单位不得直接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或搭车收费。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按承诺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办件,不得随意增减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或超时办理。

第十二条 凡是应在政务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在其他地方另行受理、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单位申报、补送材料、找领导签字、缴费或领取批文、证照。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要主动配合政务中心开展业务工作,支持政务中心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凡是政务中心转给窗口的政务咨询和投诉事项,窗口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回复或办理。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派入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工作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变,需要调整时须经政务中心同意,报县政府办公室行文。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政务中心负责,业务管理由原单位负责。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办理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政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并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政务中心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单位的授权,按要求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办事项目管理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三)代表单位办理政务中心转办的政务咨询或投诉处理事项,无权办理的要按时协调原单位办理后回复;

(四)及时准确地向政务中心电脑管理网络输入有关资料,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档案资料;

(五)严格遵守政务中心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准时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得随意缺旷、迟到、早退;

(六)保持窗口和办公室整洁,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各类设备,下班前自觉关掉电源。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单位按年度进行考核,对窗口单位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按月考核。

第十九条 对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对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务中心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行量化打分的办法。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廉洁自律、办事效率、办件规范、工作作风等情况一并纳入考核。考核细则应包括综合评议,即由政务中心统一印制评议表,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办件评议,政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评议表回收率和评议结果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政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后仍有争议的,涉及窗口单位的报县人民政府裁定,涉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报人事管理部门裁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政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办件管理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办件手续不规范,未按规定将申办事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输入政务中心电脑网络;

(二) 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

(三) 应作补办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四) 应作退件处理,但未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 受理联办件而未及时抄告有关部门;

(六)未按《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务府办发〔2007〕162号)有关规定办理政务咨询和投诉有关事项;

(七)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八)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者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依法应收取的费用,未按规定由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的;

(十)在受理或者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者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十二)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行政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励措施包括:

(一) 发放考核奖;

(二) 通报表扬;

(三) 评选季度和年度优秀工作者;

(四) 年度个人工作考核评优。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

(二) 连续2次以上在月考核中名列后5名的;

(三) 当年累计3次以上在月考核中名列后5名,且期间没有1次在月考核中名列前5名的。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原单位处理,年度个人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一)业务水平较低,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的;

(二)违反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被2次通报批评或2次诫免谈话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把政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提干或优先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以后凡各单位提拔股室长、推荐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备在政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中心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