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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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以市政发〔2011〕85号印发。该《意见》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5部分22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5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开创具有西安特色的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重要农资商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方面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商业设施水平,使农村的购物环境明显改善;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全市供销社系统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比2010年翻一番,使供销合作社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依托供销合作社网络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加快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区域性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办好庄稼医院,在农业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柴油、润滑油、饲料等商品经营。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储备制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区县有配送中心、乡镇(街办)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跨区域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和放大网络功能,实行“一网多用”,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基层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积极开展农产品收购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集中产地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完善仓储运输和交易设施,提高冷链物流能力,健全检测检验、资金结算和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特色产业,整合现有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等资源,改造建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建设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推进农超对接和产销衔接,为农民进入市场搭建平台。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要发挥传统优势,扩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加快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合理布局市区回收交易中心和村镇回收网点,构建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一体化的区域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及其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所需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性质对待。

(七)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巩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形成以直销为主、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供销合作社要新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提高经营设施安全标准。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注入资金、争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开拓市场、帮助销售等形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资本、产销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用土地发起成立住房专业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系统内部职工及城镇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牵头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一)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十二)进一步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服务水平。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城市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城市,面向乡村,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实现经营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从服务传统农业向服务都市农业拓展,从服务农村经济向服务城乡经济拓展,从服务农民向服务城乡居民拓展。

四、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要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要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构筑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区县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市和区县联合社要切实履行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和开展教育培训等职能。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各类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市和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充分挖掘供销合作社土地资源潜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要以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为主,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发〔2009〕40号和陕政发〔2010〕53号文件的要求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特殊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保证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下,允许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社有经营土地上开发改造,实现供销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备条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区县供销合作社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参照管理。

(十六)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供销合作社企业改

革,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主要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十七)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推动资本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八)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交由供销合作社实施。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土地权属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两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得超过三年。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行业发展、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同时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抓紧解决,需要请示的,报请省政府研究解决。

(二十)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市财政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项目向供销社系统倾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申办“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金融支持与财政支持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