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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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的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下同)的管理工作,对其招生、设点、教学、考试、认证活动进行统一的规范,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西南大学成人教育归口管理办法》(西校[2006]293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举办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以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等各种形式的办班。

二、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进修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归口研究生院;教育部以及重庆市委托的各类师资班或单科进修班管理归口培训学院;外国留学生的培训班管理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及其他大学后非学历教育培训、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管理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三、遵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教成[1990]第0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精神,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王小佳任组长、副书记龙力、副校长陈时见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校办、监察处、保卫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办班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学校设立西南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培训办),挂靠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校内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的日常事务工作。

五、校部机关以及其他非教学实体部门不得单独或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有经济效益的各类培训班和发放相关证书。各学院、所(中心)在申报并经学校培训办同意后,可举办与申报内容相符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六、各学院、所(中心)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班工作的领导,应由一位领导分管教育培训工作,以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认证,须向校培训办备案,并接受校培训办的指导。

八、各学院、所(中心)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校培训办提出办班申请,做好登记、发证和备案等工作,完善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班。

九、凡需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班的,应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书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签署。

十、各学院、所(中心)办班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校培训办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事前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及招生广告,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学院、所(中心)开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未经校培训办同意,不得在学校内任何地方摆摊设点、设立广告牌等进行宣传和招生。

十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班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非学历教育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办班应以业余形式为主,严格控制举办全日制班。非学历教育培训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更不得以任何模糊两者差别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

十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明(书)归口由校培训办审核按有关规定颁发,各学院、所(中心)不得以各自名义颁发非学历证明、单科证明和结业证明等。

十四、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若有违反行为发生,除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理。

十五、校培训办可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校监察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对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 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

二 未经批准已招生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停止其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资格一年。

三 因教学力量不足而不能保证教学质量者,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四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给学校的声誉造成损害者,将收缴其办班所得,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对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与校外机构合作需联合颁发证书的)的各类收费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组织收取和结算,办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收费。

十七、培训费分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培训办对各类办班只收取所发结业证明、单科合格证明及学员证的工本费,不再向各办班收取其他费用。

十八、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西南大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领导小组。

十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