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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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我县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安全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采石场安全管理上台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06〕340号)和《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考评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采石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不断提升采石场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督促、扶持采石场走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生产经营道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增强抗安全风险能力。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规范,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提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提高采石行业准入门槛,按照采石行业规划布局,改变目前我县采石场“小、散、乱”的局面,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采石场对资源、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整合,到2010年6月底,采石场数量比2008年减少20%以上,并做到布局合理,开采规范,安全达标。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县辖区所有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

(二)整治重点。县城规划区内的采石场,习新公路沿线、东皇至土城米粮坝公路沿线和两河口经县城至长嵌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

各乡镇(区)批准的“四在农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沼气工程建设”、“通村公路建设”、“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所需的临时取石点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待工作完成后自行关闭。此类临时取石点的审批程序,由乡镇(区)根据县下达的计划指标任务,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县安委办备案。安全监管工作按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习水县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冷预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利强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封月培    县安监局局长

韩  勇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范开胜    县安监局副局长

冯仕富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余洪举    县环保局局长

钟  文    县质监局局长

何  炜    县工商局副局长

罗爱明    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罗  春    县电力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在县安监局,范开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实施工作。2008年11月20日起,全县采石场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规范规定的最低等级(一级)要求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一级)要求,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含变更)的采石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中须将《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考评方案(试行)》作为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安评报告中,对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应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安全中介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确认有关采石场实施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情况。

2、县安监局对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书面意见。对达不到最低等级(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对出具不实安全评定报告的安全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对经整改仍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调整提高安全风险抵押金额度。为提高采石场抗安全生产风险能力,根据(黔财建〔2006〕340号)文件精神,决定每家采石场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20万元(遵安监发〔2007〕14号文件中涉及采石场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同时作废)。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采石场,可分二次缴存(每半年缴存一次),即第一次缴存金额为15万元(含原已缴县级专户部分),第二次缴存金额为5万元。

2、新建采石场原则上一次交清安全风险抵押金。但偏远乡镇(区)新增和原有采石场总数未超过3家的,新增采石场凭乡镇(区)证明和县安监部门意见,报市安监局审定同意后可分两次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半年缴存一次,第一次缴存金额为10万元,第二次缴存金额为10万元)。

3、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缴存凭证办理。

4、建设期满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有效期满又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的露天采石场,一律不得生产经营。

(三)优化资源整合,提高开采规模。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源整合。

1、积极协调采石场开展联合、重组、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对相距3公里范围内的采石场,鼓励支持实行资源整合、联合开采(整合后,安全风险抵押金按一户缴存)。整合后的采石场只准一个点生产,并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余生产点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土、安监部门收缴注销,

2、县城规划区内,习新公路沿线,两河口到长嵌公路沿线,东皇至土城米粮坝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效证件到期后一律不办理延期手续。

3、严禁在国道、省道、县道公路主干线可视范围内和县城规划区内新建采石场。

4、合理规划布局,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新建采石场开采规模。今后新建采石场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国土、安监、环保、水利、林业、乡企等部门应深入实地对选点进行查堪,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国土部门按程序颁证。在重点整治区域内符合规划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0万吨,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非重点整治区域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达不到建设规模和开采年限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开采水平。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以减少爆破次数和一线操作工人接触危险作业面的时间和人数,遏制事故发生率。对开采环境条件不能适应中深孔爆破的采石场,推行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矿山企业要就近与本辖区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开展对各采石场的预防性检查,帮助、指导采石场业主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六、整治安排

本次整治分三个阶段,用一年的时间完成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

1、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

2、调查摸清辖区采石场分布及经营情况,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已取证和拟办证采石场)情况,组织召开采石场业主动员大会。

3、制定联合、整合及整治实施方案。对原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或相邻的采石场,通过调整规划、政府引导、企业协商,制定联营方案或兼并方案,签订整合协议。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6月至10月)

1、由国土局部门牵头完成采石场布点规划。

2、新建采石场和已签订整合协议的采石场,拟定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

3、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按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聘请安全中介机构做好安评报告。

4、达标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延期、变更手续,应签订救护协议,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做出安全生产承诺。

5、督促采石场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周边条件难以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6、对未达标企业,下达执法文书并限期整改。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

督促未达标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要求的,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