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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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县府各工作部门:

县财政局、人行习水县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认真做好县直机关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的意见

(县财政局、人行习水县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03〕68号)要求和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方案的部署,为确保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尽快启动运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机制。现就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

县直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具体包括经费拨款、上级单位拨款、专项资金、基建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等。

二、清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县直各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含单位的基本账户和专项资金账户)一律撤销,统一由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为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以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二)因特殊原因,需单独开户核算的,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开设。除此之外, 各预算单位一律不准保留账户,更不准私设新的账户。

(三)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单位,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累计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月末无论金额多少,各预算单位必须清缴财政专户或金库。

(四)此次清理出来的各种存款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仍归原单位。单位对存款余额提供相应的来源情况说明,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业务。

三、账户清理归并

县直各预算单位应于2006年5月31日下午5:30冻结所有未划转的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银行存款账户,6月5日前将各单位银行存款余额全额转入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其他存款账户,相关银行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清理完毕后,各预算单位应统一填报《银行账户清理移交情况登记表》送财政国库收付中心。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账户清理移交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习水县支行、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督导检查,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进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信息反馈;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工作,对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撤销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及时予以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清理银行账户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之一,严肃处理清理中的违纪行为;审计机关要强化财经审计,加强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审计监督。

五、严肃工作纪律

(一)对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敷衍了事、不按时移交、配合不力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扣减单位相应财政供给经费。

(二)单位借清理账户之机,转移资金、突击花钱、虚列支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金额数,核减该单位相应经费。   

(三)发现单位隐瞒或私设账户、开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的,资金一律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瞒报单位账户以及为单位私设账户提供条件的,由人民银行按照相关金融法规予以处罚。

(五)对账户清理工作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清理和顶风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在银行账户清理移交工作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开设、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为各预算单位开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财政、人行部门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加强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