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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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严肃查处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规范县城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理时间 :2007年9月28日—2008年4月30日。

二、清理范围及对象 :2002年1月1日以来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此前发生的各类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本通告所称的非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建设、国土、城管、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为成员的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调查执行、监督、宣传三个工作组,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办公。

四、规定及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停工的,由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和东皇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违法行为人主动向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申报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及非法交易房地产情况,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可从轻处罚;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到合法状态的,可免除处罚;对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甚至顶风强行修建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法建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皇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东皇镇人民政府帮助拆除;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对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等事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房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如实申报、配合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可从轻处理。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到合法状态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党政纪处分。

(五)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组织、鼓动实施暴力或采取其他极端行为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要支持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积极举报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