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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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1 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历史起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特性


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严格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雪(A.V.Dicey)和詹宁斯(SirI.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 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水”,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19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路易十八颁布的1814年法国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

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从形式上或者从某一侧面说明各种宪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因此这一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为历来的宪法学著作所接受。

(二)现代宪法分类

二战以后,由于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认识宪法现象,同时证明某种分类比较合理。较著名的如卡尔?娄文斯坦,他在1969年写的论文《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分析,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1)规范宪法,认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作为组织国家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名义宪法,指的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本无宪政经验,因而从欧美输人“宪法制成品”,但实际上这些宪法缺乏西方宪法的精神实质;(3)语义宪法,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宪法,停留在宪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宪法作为掌握权力的宣传手段。他的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很明显是“冷战”的产物,因而有损于其客观公允性。

此外,包括娄文斯坦在内的东西方学者,如惠尔、沃尔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分类标准,主要有:(1)创成宪法和派生宪法,也叫原始宪法和传来宪法,前者反殃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形成的实际,是政治过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属此,后者则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宪法,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2)生来宪法和外来宪法,前者是“自然长成”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强制的结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结果;(3)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做出的分类,如政党问题,在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是潜在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显在规定的;(4)意识形态纲领性宪法和意识形态中立—实用主义宪法,也有简单表述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是行动纲领)和1977年宪法(对本国亦为发展的纲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宪法”;(5)竞合宪法和统合宪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上有多种势力并存且互相竞争的宪法为前者,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后者,后者规定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权力没有争辩的余地,如海尔?塞拉西皇帝当政时,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皇帝的权能没有议论的余地”;(6)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以有无特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有特别修宪程序的宪法,后者则正相反;(7)优越的宪法和从属的宪法,以宪法修改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宪法修改不以立法机关意志为准,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宪法为前者,宪法可由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为后者,这实际上与“有条件”和“无条件”宪法的区分相似;(8)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如英国宪法;后者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这种分类被人们广泛运用,对于认识一个国家的宪法很有帮助。

宪法还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是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是平时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相比较,它的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和结构都比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比较有法律保障,国家任务重在经济建设,国家机构的设置比较正规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贯彻施行稳定性比较强。现在世界上各国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平时宪法。在平时宪法中,有的国家宪法特别规定不发动战争,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有关内容,如1946年法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法国尊重国际公法规则,不发动任何带征服性的战争,永远不使用武力侵略其他民族之自由。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章规定放弃战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章第26条规定禁止侵略战争。

^一般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1. 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的历史发展

^性质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意义

^意义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审查制度。

^世界第一部宪法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各国宪法


1.英国宪法。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由于英国历史革命的特殊性——封建势力过于强大,资产阶级稍有软弱,导致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英国宪法在形式上为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是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而成。1215年《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宪政体制的确立有重要的影响。2.美国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3.法国宪法。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4.1981《苏俄宪法》共6篇,其中第二篇“总纲”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结社自由,居留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

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毛泽东在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附图:毛泽东在杭州起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达杭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在杭州的3个多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从起草宪法草案到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共完成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进行了总结:一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四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是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字数连序言不足1万字。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一致同意将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不断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司法考试的分值


宪法同样是考察分值比较少的科目,08年司法考试中宪法考察了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三种题型,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12题、第14题到第18题共计6分,多选题是第60题到第65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题是第93题和第94题,共计考察4分,宪法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22分。

2 王广辉著法律教材


^图书信息


书 名:宪法

作 者:王广辉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5月

ISBN: 9787562036067

开本: 16开

定价: 42.00 元

^内容简介


《宪法》领域的本科教材并不以研究高深的问题为目标,而是以阐述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与理论为内容,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不仅要求作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更要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学科发展状况有全面的了解,方能有把握所阐述问题深浅程度的能力,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介绍与分析,给学和使用者提供一个在有效的时内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为今后的深入学问打下坚实基础的便利。为此,在本教材的编写上,我们竭尽所能,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努力:

第一,注重对基础知识与理论的介绍与分析,避免作者个人进行纯粹学术性观点的阐发,影响整体内容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二,尽量将所涉及的知识点加以条理化,为学习者进行理解和掌握提供清晰的逻辑思路,以帮助其提高学习效率。

第三,在保证知识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力求内容上的简明扼要。

第四,力求具有特色,主要体现在宪法概念的界定、宪法观念、中国宪法原理等内容的阐述上。

^图书目录


导言

第一编 基础论

第二编 制度论

第三编 权利论

第四编 运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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