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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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湘潭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对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审核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发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书编制及审核依据: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施工合同;

(三)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七)招、投标文件;

(八)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发包、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没有约定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发包、承包双方盖章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二)发包、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封面、编制说明、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变更等相关结算资料)(纸质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竣工结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应提交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双方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备案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

(二)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竣工结算书应由承包人的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应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四)竣工结算书应有发包、承包单位盖章。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受理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不予发放备案证。

第十八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决算拖延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证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责令其改正。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责令其改正,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经检查发现问题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没有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备案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附件: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竣结备( ) 第( )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中标价(万元) 小写: 大写:

结算价(万元) 小写: 大写:

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计价方式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 数 
 檐口高度(m)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