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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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新政发[2003]42号

发布日期:2003-5-13

执行日期:2003-5-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现“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的两大转变,积极推进我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自治区、州(市、地)、县、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州(市、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统筹制定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指导全区义务教育的实施,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

2.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符合新疆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各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

3.核实各县(市)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安排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4.制定全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指导意见,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5.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逐步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

6.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划。

7.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积极争取内地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并组织区内较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

8.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广泛吸纳区内外各种助学资金,扶助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9.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依法开展对州(市、地)、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责任:

1.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2.根据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上报本地区及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协调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监督和帮助所辖县(市)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4.指导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检查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各项资金的使用及工程质量情况。

5.组织实施助学活动,检查各县(市、区)扶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

6.依法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对所辖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

1.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制定本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2.根据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依据乡(镇)和学校的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学校布局等实际情况,审核上报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方案。

3.建立和完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人事管理职能,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做好城镇教师轮流到农牧区学校、骨干教师轮流到薄弱学校任教工作。

4.建立规范、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教育集资和社会捐助等专项资金。

5.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7.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集中力量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工程,积极筹资为学校添置教学仪器、图书、体音美劳器材及其他各种设施,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制定标准。

8.兼顾规模效益和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民汉合校、民民合校、混合编班。

9.规划和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0.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学校的渗透、破坏。

11.落实助学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开展助学活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控辍”责任制,依法治理农村中小学辍学。

12.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教育工作以及各中小学的督导评估。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

1.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的“乡规民约”和保障机制。

2.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杜绝宗教干预教育,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学校的渗透、破坏。

3.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划拨和补充学校勤工俭学基地。

4.积极筹措经费,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条件。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

5.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集资工作;经济困难的地方可组织农牧民利用“义务工”支持学校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要组织村民履行“乡规民约”,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继续为学校提供冬季取暖、校舍及课桌椅简易维护等服务,净化美化校园环境。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自治区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理顺教育投入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依法保证“三个增长”和“一个百分点”的落实("三个增长”,即自治区各级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并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在不超过规定的编制人员的情况下,保证学校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一个百分点”,即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确保教师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和学校建设资金的正常投入。

(二)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要确保农村中小学稳定的资金投入,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时,按照改革前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因素计算确定,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努力提高征收率。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主要由乡政府负责。乡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按时足额征收,并全额上交县财政。县政府按照基础教育规划,将每年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基础教育,按照“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农村教育费附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和适当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抵顶财政的预算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挤占和挪用。

(三)继续做好教师工资统发工作。编制、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教师工资统发的总要求,加强协作,制定办法,理顺关系,确保编制内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资资金监管,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到个人手中,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发放责任制,建立健全工资发放情况运行监督机制,使各地财政发放工资情况始终处于动态的监督和控制之下。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贫困地州、市、县解决好教师工资发放问题。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随着农牧民收入的提高和各级财政情况的好转,逐步适当提高。

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性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统筹调剂;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挪用挤占。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标收费,对特困生不能按规定标准交费所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五)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危房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除了管好、用好中央、自治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款外,都应将新增危房改造计划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改资金投入,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勘查、鉴定、改造,多渠道筹措资金消除危房,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县级政府要将当地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予以解决。在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有一定资金用于教育发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应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努力扩大办学规模和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进行重点扶持。严禁农村中小学搞举债建设,县乡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九”欠债数,摸清债务来源,并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两个方面的监管,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认真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等专项经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乃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部门、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按煦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项目以外的费用或高收费。农村中小学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地、县两级人大每年要审议本级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教育资产的变动情况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使用情况。

(七)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做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支援和受援的地区都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有制度保障,确保“两个工程”的长期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拓展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的范围,不断加大自治区党政机关、发达地区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力度。加强城市学校对农牧区学校,条件好的学校对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教活动。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大中城市要建立教育对口支援捐赠中心,动员和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用于资助弱势家庭子女就学。各地要做好向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对牧区寄宿制学校和贫困生的对口支援的资助工作。

三、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自治区各级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各地州市和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时,要根据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核编工作。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中小学在编制范围内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补充。对超编的学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积极稳妥地作好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工作。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得随意抽调教师从事非教学方面的工作。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并充分征求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名专职人员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的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具备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逐步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的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迅速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在年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落实情况。今后,州(地、市)县、乡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

(二)继续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农村中小学党组织建设,消灭“三无”学校,推行乡(村)党委(支部)书记兼任农村学校支部书记的办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水平,做到权力、责任和义务协调统一。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危房改造情况、核拨学校公用经费情况以及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各类违纪违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工作重点。

(四)各县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转换中,要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做好人员、财产和事务的交接工作,防止财产流失,杜绝随意调配教师、任免校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以及招聘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存在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