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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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判决


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审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1.维持判决。即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2.依法改判。即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三)再审判决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审判决和裁定的运用应当按以下规则进行: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迳行驳回起诉;(2)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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