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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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概念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分,按照通说与司法考试的观点,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带代表的机关名义进行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和活动地域,国家行政机关又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7个);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香港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组成


各国最高行政机关的组成因政体不同而有差异。在西方,总统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选举产生的总统为首脑,其他成员由总统依法律程序任命,总统向选民或宪法负责;内阁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其首脑内阁总理(首相)由国家元首任命或经国家元首提名由议会选举,内阁向议会负责;委员会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最高行政机关向议会负责;半总统制国家的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命,政府向议会负责。西方各国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的产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命,由地方议会选举,由地方议会主席兼任和由选民选举 4种。其他成员或由本级行政首长任命,或由本级议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其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外,还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

职权


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行政机关在执行和管理的过程中,有权作出行政决策,发布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数国家的行政机关实行合议制外,一般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构成条件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特征


(1)行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是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和个人、组织打交道

中国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从行政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来说,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各类机关中职能最复杂、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各级政府还设置了各种机构。这里重点介绍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共18项,由《宪法》规定。

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行政机构按职能分为: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办公厅设国务院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部门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内部,按业务分工设立职能机构,通常设置厅、司(局)。厅是“办公厅”,是协助部门领导工作并综合协调部内事务的机构。分管各项业务的机构称“司”,也有极少数内设机构因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对外职能或历史原因而称为“局”。组成部门的内设司(局)的数量多少根据需要确定,司局以下设立处(室)。

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外交部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对外发布指示、规章。大多数国务院直属机构都冠以“国家”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4个机构除外)。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其中,称为“总局”的,一般为正部级机构,其它为副部级机构。有些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如国家税务、海关、国家商检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体育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

(4)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目前只有一个,这就是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鉴于国资委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的内设机构与组成部门一样,设置司、处两层。

(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对外直接发布指示、规章。国务院办事机构都冠以“国务院”字样,称“办公室(研究室)”。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目前国务院办事机构共有6个。办事机构一般为正部级。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都称为司,其中负责综合协调性事务的机构一般称秘书行政司。司下设处。

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台办 新闻办

6)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或称“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负责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外发布行政命令和规章时,以组成部门名义或由组成部门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设12个,均为副部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司(室),数量一般在5个左右。司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处,或不设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8个)

信访局(国办) 粮食局(发改委) 能源局(发改委) 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 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海洋局(国土部)

测绘局(国土部) 民航局(交通部) 邮政局(交通部)文物局(文化部)药监局(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 煤监局(安监总局)保密局(中办)密码管理局(中办)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承担跨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以及临时突发性事务。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后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这类机构的变动比较频繁,目前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30个左右。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单设办事机构的,通常把办事机构设在有关部门内部,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部门内的其它业务司局同等规格。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目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共有14个。从其承担的事务性质而言可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承担执法监管职能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是承担的事务具有特殊重要性,如新华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三是承担的事务专业性特别强,如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一般而言,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机构,不列入政府序列。但是,这些事业单位因其承担的事务特别重要,具有特殊性,因此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多数为正部级,但有一些为副部级。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 自然科学基金委

地方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它们实行的是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它们还要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领导。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和合并,有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获或业务指导。职能部门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在一定区域内可以设立一定的派出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虽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在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行使着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分词: 行政机关 行政 政机 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