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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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体制


行政区划体制亦称行政区域划分建制,是指国家为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划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的一种制度。



简介


行政区划是享有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地方政权所辖行政区域的划分。它是国家进行分权管理,实施有效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区划与地方各级政权相互依存。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它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

行政区划体制的类型


行政区划体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单一制或复合制结构形式不同的国家,可以采用多种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我国,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行政层次不同,可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等;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划分为稳定性行政区、过渡性行政区等。若着重从行政区划分的主要要素和特征来划分,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传统型。即侧重于地域这一基本要素,顾及历史传统因素,所设置的行政区域。这是我国,也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来说,在这种建制下,相同层级的行政区划由多大的地域面积及多少行政单位构成,总是基本稳定的。因此,我国各级行政区划的建制多具有长久的历史沿革。

2、发展型。即侧重于一定区域空间人口聚集这一首要因素,顾及区域经济发展,所设置的市政区域。与自给自足,封闭的传统型相对应,这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工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生产发展,充分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区划建制。通常以一定地或空间非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地理位置、发展前景作为划分不同层级市政区域的标准。我国当前大致以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其中100万以上者为特大城市;20万以上,不足50万者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与此城市人口规模及其他因素相对应,分别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地级市政区域、县级市行政区域等。

3、特殊型。即侧重于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顾及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因素,所设置的特殊的行政区域。相对于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区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洲、自治县和特殊建制;相对于一般管理而言,需要采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区域,有工矿区、盐区、特区等等;相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而言,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还会产生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殊行政区。

行政区划体制的原则


1、政治原则。即有地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权,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2、经济原则。即既要从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又要从整个国家的全局出发,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民族平等原则。在不违背整个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其他特点,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

4、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即以有利于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为原则,尽量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政令统一,以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我国行政区划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行政区划分为: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市分为乡、民族乡、镇。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目前,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县改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