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负风险形式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地点经营兑换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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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负风险形式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地点经营兑换柜台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0/2002号

发布日期:2002-3-28

执行日期:2002-4-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e)项,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负风险形式在下列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地点经营兑换柜台:

1)“葡京娱乐场”,位于澳门葡京路;

2)“回力娱乐场”,位于澳门“回力”球场;

3)“新世纪娱乐场”,位于凼仔“新世纪”酒店;

4)“金碧娱乐场”,位于澳门“新建业”商业中心。

 第二条 上条所指之许可系按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经营批给合同”所作出。

第三条 本行政命令于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