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集成电路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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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集成电路卡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非银行卡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 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切实加强对IC 卡生产发行和应用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现就我市IC 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IC 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烟台市信息化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鼓励应用、互联互通、一卡多用”的原则,我市拟将实施“市民卡”工程,内容主要包括社保、公共交通、水、电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市民卡”的发行,将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源的共享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切实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方便的服务。为此,市政府确定,在“市民卡”工程实施之前,一般不再面向社会审批发行各类IC 卡。“市民卡”将从条件成熟的部门和单位开始发行,以前已发行的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IC 卡也要逐步纳入“市民 卡”,在全市形成“一卡多用”的综合服务平台,创造全社会广泛应用IC 卡的健康环境。

二、严格IC 卡审批发行工作程序。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如确需发行内部使用IC 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发卡计划,并编制IC 卡发行可行性报告,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行。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行目的及范围;发行的实施方式、时间;系统集成概况;发行成本测算;其他规定事项。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行的IC 卡需要在我市发行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逐步纳入“市民卡”。

三、规范IC 卡社会应用秩序,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发行IC 卡的部门和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情况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发行应用。经批准可继续发行应用IC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IC 卡应用系统,为下步纳入“市民卡”做好准备。 面向社会发行的IC 卡需要作废处理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决定作废前三十日,到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作废登记手续,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发卡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不得因此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四、搞好IC 卡生产、销售和市场管理。凡在我市制造、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卡片及系统集成的企业,应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IC 卡的发行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定执行,发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所发行IC 卡的质量。各级各部门应用IC 卡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芯片、卡片制造IC 卡。 对未经批准发行的IC 卡及相关产品,一律不准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发行、使用,对伪造或利用IC 卡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IC 卡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我市IC 卡生产、应用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我市IC 卡发展的总体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发行和应用的政策、标准,指导各级各部门IC 卡的生产、发行和应用;组织协调对IC 卡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定期对我市IC 卡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我市IC 卡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发行、使用和管理IC 卡,推动IC 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