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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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说明


一、转学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必须休学期满复学后方能转学。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初、高一新生第一学期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入学后校际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如确系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者,方能转学。

二、借读

1、借读需符合如下条件:

(1)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

(2)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

(3)长期支援边疆;

(4)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外省市来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凡在外县、市借读的学生,一经转出,一般不得再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只有在升学报考时,才能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三、休学和复学

1、毕业年级一般不予休学,如确有严重疾病,治疗休息时间达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认定,附病历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审核并填写休学呈批表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2、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3、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4、休学期,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5、休学期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6、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报批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四、成绩考核

1、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2、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3、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4、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五、跳级、毕业、升学

1、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2、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及体育不合格者均不得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