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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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有组织、有步骤、高效有序地开展震前预防及震后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以及江苏省、扬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2、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切破坏性地震的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

3、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4、各级政府应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5、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二、应急机构

1、成立仪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时期,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或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委负责同志

市建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真州镇政府负责同志

胥浦镇政府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计委、经委、科委、建委、教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物资局、卫生局、环保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地震局、供电局、邮政局、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人防办、无管办、中国人民银行仪征分行、中保财保仪征支公司、市人民武装部、仪化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

⑴办公室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建委、民政局、人武部、人防办、仪化集团公司

职责:负责掌握全面情况,有关救灾事项的上传下达,各部门救灾工作的协调、调度,对内对外联络和指挥部日常事务。

⑵震情监视组

由市地震局具体负责。

职责:负责震情监视,组织震情会商;及时进行地震异常的调查与核实;震后迅速组织震区现场考察,进行震灾及震后趋势评估等项工作。

⑶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建委、交警支队

职责:负责交通管理,车辆、船舶调度,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送,公路、航道及市区干道的清障,桥梁、码头的抢修等,确保震区交通畅通。

⑷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邮电局

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局、邮政局、人武部、人防办、无管会

职责:负责地震信息及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的快速传递,做好震后通信线路及设备的抢修和无线广播的恢复,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⑸治安消防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中队、消防中队

职责:负责震区的消防及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打击抢劫国家、人民的财产及其他犯罪活动。

⑹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医药公司

职责:震前负责组建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制定切实的医疗救护与防疫方案,做好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应急准备;震后组织现场救护、安置伤员,做好死亡人员处理和环境的消、杀、灭工作,预防传染病蔓延。

⑺物资供应组

牵头单位:市计委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物资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蔬菜办。

职责: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分配,对灾民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救灾物品的统一配给与发放。

⑻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建安公司、化建公司、供电局、、电信局、邮政局、人武部、人防办、房改办、驻仪部队

职责:对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及易产生次生灾害(火灾、水灾、有害气体等)的危险建筑和设备,震前采取突击加固,震后进行紧急处置;对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在地震发生后以救人为首要目的进行救援和抢险。

⑼避震疏散、灾民安置

牵头单位:真州镇政府、胥浦镇政府

成员单位:仪化集团公司、市建委、公安局、民政局、人防办、物资局、卫生局、供销合作总社。

职责:负责城区居民的避震疏散和震后灾民的安置工作,包括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质供应点,组织疏散动员、生活安置、疾病防治、治安保卫、生活必需品的发放供应。

⑽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教委、广播电视局、地震局、仪征日报社。

职责:震前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和抗御灾害自救、互救的能力;在震后救灾中,搞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宣传。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点设在市委、市政府大院内。

3、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各有部门(单位)都应建立抗震救灾分指挥部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三、震前准备

1、预案准备。市各有关部门,驻仪部属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重点企业,应参照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⑵应急通信保障。

⑶抢修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⑷灾害评估准备

⑸应急行动方案

⑹疏散地点和抢险指挥地点。

2、积极筹措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筹措一定数量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震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救灾。

3、对有关建(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由市建委牵头,对我市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普查,对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要求的建(构)筑物有计划、由重点地分别采取拆除或抗震加固等措施。做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最大限度地减轻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制定城市人口疏散方案。根据我市危旧房屋多和人口稠密等特点,制定城市人口就近疏散方案。疏散地点确定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地势平坦的地区以及体育场和各大、中、小学校操场等。

5、震灾评估地准备。市计划、经济、建设、交通、电信、邮政、人防、水利、供电、保险及地震等部门(单位),要有专人分管地震灾害的评估工作,熟练掌握地震灾害评估的有关业务知识,做好震害评估报表和计算准备工作。

四、临震应急

1、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发布在我市范围及邻区将发生破坏性地震的短临预报后,立即处于临震状态。市抗震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必须立即向指挥部报到,市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机关进入紧急状态,实行救灾体制,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临震应急时期各项指令的发布。

⑴发布临震预报的紧急通告。

⑵发布全民紧急投入抗震救灾的命令;

①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所有部门都必须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抗震救灾活动;

②调整充实各级救灾指挥机构,配备得力干部,深入关键岗位。

③发放各级组织指挥和工作人员的识别标志;

④实施避震疏散应急方案,有组织地疏散群众到安全地带,做好生活安排;

⑤生命线系统及要害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地震应急预案;

⑥各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值班制,关键生产岗位不能脱岗,杜绝一切失职行为;

⑦暂停所有娱乐场所的活动;

⑧做好重要物资管理和机密档案的转移;

⑨加强对抗震知识、有关通令的宣传,进行自救、互救的教育训练。

⑶发布震区社会治安管理紧急通告。

⑷发布交通管制的通告。

五、震后应急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起,市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⑴迅速了解地震参数,加强强余震监视;协助上级地震部门派驻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早确定地震类型,判断震后趋势。

⑵迅速同震中区取得联系,向指挥部提供灾情,由指挥部长决定救灾的规模及方式,同时将灾情报省、市人民政府。若遇重大灾情时,请求省政府组织支援。

⑶按有关规定社会公众通报震情和灾情。

⑷发布各项指令。

⑸疏通与修复紧急通道。通往指挥中心、各严重灾区与消防、医疗中心、物资堆放处、食品供应点以及各避难中心的通道要求不小于7米,保证人员、车辆双向进出。同时充分利用本地区水运优势。震后应急期间,社会各部门的交通工具应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⑹实施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立即组织急救队伍,设立临时抢救治疗站,并设明显标志。

⑺实行交通管制。

⑻抢救被压埋人员。以群众自救互救为主,或由附近单位组织抢救。灾情严重时,请求部队支援。

⑼死亡人员的辨认、登记和处理。

⑽抢修生命线工程,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⑾确保通信畅通。社会各部门的通信设施应优先为地震应急服务。

⑿救灾物资的调拨、安排和供应。

⒀灾民的疏散与安置,生活必需品的配给与发放。

⒁做好抢险、消防等工作,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⒂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和法制教育。有关震情、灾情的稿件须经地震局审核。

⒃强化社会治安,加强重要目标警卫。

⒄调查震害,评估震情和灾情损失。

⒅对口安排,做好接待工作。

六、附则

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⑴“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⑵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⑶震前准备,指地震部门对本县及邻近地区将要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提出较为明确的中期预报(在几个月至几年内将要发生地震的预报),或者在我县范围内存在着发生破坏性地震背景,所要进行的各项抗震救灾的准备工作。

⑷临震应急,指在省人民政府发布我市范围内将要发生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在几天至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预报),所要进行的各项抗震救灾的准备工作。

⑸震后应急,指本县已发生破坏性地震,或邻区发生强烈地震波及我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及人员伤亡时所采取的抗震救灾工作。

⑹生命线工程,是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工程系统的统称。

⑺次生灾害,指由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有毒气体及化学、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污染以及瘟疫等非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