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手段破坏选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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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手段破坏选举行为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手段破坏选举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层组织人员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选举制度和公民或者合法组织成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中进行的。第二,采用了殴打、精神强制、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第三,有以下后果之一:

(1)使得选举活动的程序未能完成或者未能顺利完成;

(2) 选举结果非法;

(3)选民或者合法组织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未能实现或未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