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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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全文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解释》简介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根据《解释》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同时,《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文章


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歪风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从制度上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歪风的有力举措,对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界限,加大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款出国(境)旅游是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之一。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也诱发了多方面的腐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态度是十分坚决的,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胡锦涛总书记指示,要研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歪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2008年中央纪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狠刹歪风,对于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不良风气,增强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至关重要,必须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解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既突出重点,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党纪处分作了规定,又对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违纪行为党纪处分作了规定,从而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解释》深入总结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明确了所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鉴于无视中央要求和党的纪律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解释》作出严厉的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为了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与执行《解释》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立防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解释》是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必须与贯彻落实其他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实效。要以贯彻执行《解释》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有效途径,务必使公款出国(境)旅游泛滥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