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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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的年度总结。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1、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2、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3、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二)建设部门

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乡镇企业(煤炭)部门

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煤矿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督促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使用的检查,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矿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编制乡镇企业(煤炭)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和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

(四)交通部门

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县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地段,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负责所管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处理。

(五)公路管理部门

负责对管辖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编制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管理公路建设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六)水利部门

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的措施;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负责所管系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七)经贸部门

负责督促对危及冶金、化工等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的赔偿、居民(村民)搬迁和治理责任。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行业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八)教育部门

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九)房管部门

负责本系统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村民)危房的鉴定,向地质灾害管理部门提供鉴定报告。

(十)林业部门

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进行监管,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系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十一)旅游部门

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地;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发改部门

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十三)财政部门

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民政部门

负责指导、协助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五)气象部门

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4-10月汛期强降雨期间)。

(十六)公安部门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维护好灾区和社会秩序稳定。

三、村委会(社区)职责

负责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组织或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四、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是否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二)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推诿、扯皮而影响防治工作开展的,将实施行政问责,并按工作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失职、渎职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