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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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生活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县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家庭自救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 因洪涝、干旱、风雹、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纳入国家专项救助,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我县城乡常住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可以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在县内高中就读,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和生活费用的;

(四)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违章造成交通和其它责任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临时救助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自救能力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而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

(五)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单独实施实物或现金救助,也可以同时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实物救助以衣被和口粮救助为主,衣被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要给予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大米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现金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自救能力大小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按每人50—1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二)对无自救能力的,按每人100—2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在县内高中就读,无力支付教育和生活费用的,按每学期200—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首次赴学校报到无力承担路费及学费的,按500—1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500—1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五)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的,按200—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 对同一个家庭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确因情况特殊需再次救助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庆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户主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证明;

4、保险、理赔、受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救助或上报审批。一户一次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社会事务办公室直接发放;一户一次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不含500元),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在5个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发放救助金。

(四)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不应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急需衣被和口粮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凭户主申请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予以救助,不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情况紧急,急需现金救助的,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原则范围内,可以先实施救助后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全县范围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要充分体现“救急救难”的作用,按照及时、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由民政部门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专项救助经费上年结余资金以级上级下拨各专项救助经费上年结余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三)民政部门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捐赠款的10%,以及捐赠者定向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上级下拨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五)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六)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共同筹集和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用帐户,实行基金式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县、乡镇民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和救助对象台帐,临时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季度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临时救助情况,并将救助名单通知给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临时救助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已获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不经调查核实,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严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 2009年11月 30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