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才津贴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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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才津贴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范高级人才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津贴发放制度,充分调动我县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根据《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遵发[2008]3号)和《遵义市艰苦边远地区人才津贴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人才津贴待遇不实行终身享受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二条 人才津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工作满5年,并且当年聘任的正、副高级、中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才津贴标准

第四条 高级人才津贴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6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300元。艰苦边远地区人才津贴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16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12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每人每月80元。

四、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七条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条件,完成人事部门或本系统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经费渠道

第八条 所需经费按其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六、考核的机构、内容

第九条 定期业绩考核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黔人发[2001]132号)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 定期业绩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定期业绩考核由本单位定期业绩考核评审小组和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定期业绩考核评审小组,可由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统一承担,也可根据情况由本系统(单位)领导及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单独组建。

(二)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参加,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定期业绩考核主要考核各专业技术人员的德才表现、年度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各单位要对高级人才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科研课题任务,各行业、各系统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及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

七、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严格考核程序,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及《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

(二)单位考核评审小组在采取民主测评、听取干部职工以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由考核评审小组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然后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考核意见和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复核。

(五)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对上报的各类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进行复核审查。

(六)各类人才对本人的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考核评审小组申请复议;考核评审小组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如同级考核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未受理或未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诉;如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收到申诉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七)考核工作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八、津贴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经县人才专家考核委员会复核审查通过后,各事业单位呈报人才津贴发放审批表册,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3月份审批一次性发放。未按时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单位,其人才津贴不予审批。

九、津贴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定期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人才津贴;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放1/2的人才津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人才津贴。

连续两年获“不合格”等次的,取消享受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黔人发[2001]132号)文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享受人才津贴:

十、其他

第十七条 定期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人才津贴的发放从符合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的次月起计算,其终止时间为落聘或辞聘的当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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