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粮食购销公司大龙等十个粮点国有资产并划拨给国有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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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粮食购销公司大龙等十个粮点国有资产并划拨给国有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余府发[2010]18号

县粮食购销公司,县国有投资公司等部门:

为经营管理好国有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县粮食购销公司下属大龙(土地面积2541.7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997)、满溪、凉风(土地面积7996.1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660)、箐口(土地面积9340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993)、后坝、沙堆(土地面积7300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996)、新台(土地面积1896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995)、花山(土地面积5192.5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991)、洞水、瓮脚(土地面积3951.5平方米,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990)等十个粮点国有资产(含地上附着物),并将其土地(满溪、花山、银坝除外)划拨给县国有投资公司管理使用,房产等资产(满溪、花山、银坝)划拨县国投公司所有。满溪、花山、银坝等三个粮点处置收入60.02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再划拨给国投公司。县粮食局、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希各部门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