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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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商会




商会简介


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商会是为促进云南省木材矿产进出口贸易工作,由云南省木材矿产进出口贸易企业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在中央及云南省有关部门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商会章程;调研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对木材矿产品进出口业务进行指导;发挥协调职能,反映问题、争取政策、解决困难、提供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木材矿产品进出口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哄抬进出口价格,促进全省木材矿产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商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Timber and Minerals Imp. & Exp.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缩写:TMIEA

第二条 本商会是为促进云南省木材矿产进出口贸易工作,由云南省木材矿产进出口贸易企业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在中央及云南省有关部门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商会章程;调研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对木材矿产品进出口业务进行指导;发挥协调职能,反映问题、争取政策、解决困难、提供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木材矿产品进出口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哄抬进出口价格,促进全省木材矿产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商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第五条 商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完成主管部门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做好木材矿产品进出口贸易协调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予关于木材矿产贸易政策、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等情况的调研,全面掌握我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动向和趋势,跟踪木材矿产品进出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建议,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3.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周边国家木材矿产品贸易政策和市场信息,并进行相关分析、预测,指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木材矿产品贸易。负责出版刊物和资料。

4.积极培育木材矿产进口贸易市场,发挥协调和沟通职能,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 组织作用。

5.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建立企业诚信和违规记录,推荐会员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行业内企业的呼声和要求,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 ;

(二)我省从事木材矿产品进出口的企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直接吸纳为商会会员;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要求加入商会的企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介绍本企业情况;

(二)云南省木材矿产品进出口商会接到申请后,由办公室进行预审,认为符合条件,发给登记表;

(三)申请企业接到登记表必须如实填写,然后送交商会办公室;

(四)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办公室及时发出会员批准通知书和会员证书,寄发资料、刊物,通知其参加活动和缴纳年度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刊物、资料等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为商会撰写业务调研报告,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员应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故暂停进出口业务,或合并、转产应及时书面通知商会注销会籍,退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云南省 木材矿产进出口管理规定》及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经商会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的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长任期四年,之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有组织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兴趣广泛,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商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商会参加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照章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国内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委托工作所付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分别为5万元/年、3万元/年和2万元/年人民币。

(二)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年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以本商会资产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