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地州市所属高等院校管理体制调整后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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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地州市所属高等院校管理体制调整后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云政办发[2001]180号

发布日期:2001-9-29

执行日期:2001-9-29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地州市所属高等院校管理体制调整后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教〔2001〕57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执行。各地、各部门、有关高校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计委及时反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地州市所属高等院校管理体制调整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计委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一、地州市所属高等院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意义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从1978年起,我省部分地州市相继建立了一批高等院校(10所师范专科学校,5年教育学院,1所短期职业大学)。20多年来,这些高校培养了大批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全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地州市管理高等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一是发展不平衡,云南省各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导致各地高校发展不平衡,办学条件出现较大差异。二是由于服务面向的局限,导致部分专业设备等方面低水平重复,全省难以统一调控。三是各级教育投资结构与“分级办学”体制存在一定的矛盾。四是政策限制,高校教师职称问题解决困难,造成地州市高校教师高级职称比例偏低。五是由于招生面过窄,学校招生计划指标少,导致学校规模小,办学效益低。

由于以上几方面原因,理顺省、地两级政府对地州市高等院校的管理体制,是保证地州市高校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精神,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统筹为主。结合云南的实际,今后一段时间我省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宏观调控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的规模、结构、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对地州市所属高校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继续调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办学的积极性。通过省地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逐步解决这些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资源优化,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增强实力,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

二、地州市所属高等院校近期的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各地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全省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今后一段时期,地州市高等院校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重点是:调整结构,扩大规模,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做好结构调整工作。将一部分有条件的师专提升为本科,建设成师范学院或综合学院;将一部分师专改造为以师范教育为基础、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的专科学校;通过合并、改制等措施,将地州市教育学院改造为融成人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和远程教育为一体的地方高等教育中心。

2.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建立省地共建共管、省地及多渠道投融资的投资机制。积极探索,逐步建立起政府拨、学校贷、社会引的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在基础教育分步完成目标,省、地对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和规范的基础上,逐步调整省级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资结构。

3.密切结合地方人才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拓宽办学门路。

4.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校内人事制度改革。

5.加大师资培养和人才引进力度,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6.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管理体制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党的关系及组织人事工作

高校管理体制调整后,干部问题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组发〔1998〕9号”文件及“云组通〔20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和编制、工资标准计划由省核定,以省为主、与地州市协商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也以此精神,按干管权限实行归口管理。教职工人事调动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办学需要,在不突破总编制以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的前提下,报省教育厅审批,委托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结构比例控制数,省教育厅职改办统一管理,中职及其以下终审权在学校。党的关系属地管理。

2.经费

教育事业费、教育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昆明、玉溪、楚雄三地的高校由地方财政承担,跨地区招收学生由省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地州市的高等院校在经费基数已上划的基础上,按原上划范围,主要由省财政负担。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原渠道负担。

基本建设:学校基本建设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经费原则上以所在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后勤社会化按省属院校同等待遇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3.学校用地

在“十五”建设期间,根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应保证学校的用地达到国家标准,不足部分由地州市政府(行署)解决。

4.新并入的办学资源

对原上划范围之外,各地在办学资源重组过程中要求并入高校的中专、中师等办学机构,可按“共建共管”的精神实行并入或联合办学。对新并入的办学机构,其财政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各地负担,不再上划。必要时,可按合并前省、地各自的经费基数,划定新组建院校的经费分担比例。

教学、科研、招生及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与其他省属院校期间,归口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四、提高认识,共建共管,加快建设,提高质量

1.省级各部门和各地州市领导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战略、依法治教、“科教兴滇”的高度来认识地州市高等院校体制调整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促进地州市高等院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设在各地州市的高等院校应把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各地州市的领导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当地高等院校的建设与发展,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使各地的高等院校能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各高校要加快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做好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立足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本地区培养人才的同时,努力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尽快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和水平,在新的世纪里取得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