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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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协会概况


2009年11月16日,枣庄市家电行业流通领域最大的行业社团组织——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挂牌成立。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枣庄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家用电器经营及维修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协会简介

2009年11月16日,枣庄市家电行业流通领域最大的行业社团组织——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枣庄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挂牌成立。枣庄市市政府副秘书长、枣庄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王广部、山东省电子商会会长曹海奎同志等省市有关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枣庄市家用电器协会是由枣庄市从事家电经营及维修的企业和有关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共拥有会员170多家,销售额10亿元人民币,占全市家电市场50%以上。会议通过了公司相关章程及诚信公约,枣庄贵诚购物中心副总经理周长坡同志被推选为第一任会长。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的原则,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运用信息、咨询、调研、协调、培训、评比等多种形式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全行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协会作用

该协会的成立将有助于规范我市家电销售维修收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并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也标志着我市家电行业将更加健康、和谐、高效、规范的发展!

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其中高级经济师2名、经济师2人、工程师1人。协会现有经批准登记的分支机构9家,分别是黑色家电专业委员会、白色家电专业委员会、小家电专业委员会、家电维修专业委员会、厨卫电器专业委员会、手机销售专业委员会、服务专业委员会、质量专业委员会、乡镇网络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教育培训中心。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

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商务展览、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市场调查、政策建议、保护行业有序竞争和促进行业发展、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组织理念:诚信守信

组织文化:以人为本 事求卓越

组织精神:创新 团队 激情 高效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和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的范本要求,结合我市家电行业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枣庄家用电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aozhuang household appliances industry association(ZZHAI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全市性的旨在推动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的社会团体,是由家用电器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团结广大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和社会人士,促进枣庄市家用电器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探索在加入WTO后,我国家用电器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运营机制,努力为家用电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家用电器行业规范化、国际化,为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枣庄市服务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枣庄市市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二)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三)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十)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条件: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家用电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加入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销售企业。

(五)个人会员加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格和素质较高的家用电器企业所有者及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家用电器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

3.有利于推动我市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个人书面申请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代表协会出席有关重大社会活动;

(六)代表协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总结发言;

(七)指导秘书处工作,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支持;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高层研究,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

(四)制作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负责完成秘书处工作总结,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提供所有工作的讨论议案;

(六)定期组织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七)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