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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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9〕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制定的《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将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我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漳政办〔2008〕75号),实行属地管理,由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办。

二、参保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高校下设独立办学的分校、二级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也不包括外国籍学生。

(二)大学新生入学前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已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出医疗保险期限的,终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资金筹措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2元,参保个人缴纳38元。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占在校生总数20%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超出范围部分由所在高校予以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重度残疾的学生、享受低保待遇的学生和其他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认定标准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提供符合规定的、能确认其身份的相关凭证,所在学校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含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其中:

漳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包括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负责安排。

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四)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四、办理参保和缴费

(一)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参保。每学年开学后,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法定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并填写《福建省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由所在学校负责初审。高校应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将大学生个人信息汇总后向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制缴费。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新参保当年9月1日至毕业年度的8月31日。各高校应在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一并收取医疗保险费。

大学生已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参保缴费时凭相关参保凭证可扣除当年9-12月的保费。

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大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照我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规定执行。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三)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五)参保大学生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前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保险合同未到期,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足额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余额部分,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就医和结算管理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短期在外学习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应通过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方可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组织管理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由高校包干使用,应用于在校大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等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助,也可用于在校大学生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确保专款专用。当年度补助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由高校自行解决。

各高校应建立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就医管理和医疗费报销等具体办法,分别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三)各高校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相关工作负责人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等工作。

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和学校管理的原则,各高校要加强校内医务建设,有条件的院校应尽量开设医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及时就医。

(四)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作漳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卡,由所在高校发放。医保卡制作费用参照《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