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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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昭通市实际,在对原《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昭政发〔2003〕140号)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防大震、防大灾为目标,时刻作好应急准备,要从思想、人员、物资、设备和资金等方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措施。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地震发生后能快速启动和迅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做好地震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和震区县(区)人民政府的防震抗震领导组应当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四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昭通市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人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市、县区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或误传及时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全市地震部门要建立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及灾情速报网络,严格值班纪律,确保信息畅通,密切跟踪监视震情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或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民政、公安、地震、建设、发改委、经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昭通军分区首长、武警昭通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指挥长,宣传、人事、监察、法制、农业、教育、卫生、交通、水利、供电、邮政、电信、粮食、商务、供销、广播电视、国土资源、交警、环保、外事、信息产业、旅游、民航、铁路、渔洞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移动、联通、保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是: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危险区以及地震短临预测预报结论,制定和部署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2、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实施方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查预案、查程序、查装备,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

3、听取和审定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

对策建议,根据地震发展趋势,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驻昭部队,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布置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有关部门和预报区县(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部署群众外宿避震的时间和范围。

6、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三个办公室,即:震灾预防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震灾预防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三个办公室按照政府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分别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抗震设防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储备,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训练和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转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局,指挥部由下列领导和成员单位组成:

(一)指挥长、副指挥长。

(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现场工作组。含以下专业工作组:震情监视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后勤生活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医疗卫生防疫组、通讯组、交通运输组、物资供应组、灾民转移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治安保卫组、次生灾害预防组、应急资金管理组、接收援助组、涉外工作组。

各专业工作组按本预案分工,负责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第八条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市长或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副指挥长:市

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民政、地震、建设、计划、发改委、经委、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昭通军分区首长、武警昭通支队支队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研究制定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2、动员、组织、协调、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震区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保卫震区党和国家机关、重点单位的财产、文物及其它重要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震区县(区)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沟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5、传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

6、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经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7、负责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震情监视组

组长:市地震局局长,副组长: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科长和震区地震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

2、落实上报宏、微观异常,分析研究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

3、负责震情速报和震情简报、网络新闻的编写。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市地震局局长,副组长:市建设局局长、市民政

局局长、人保公司昭通分公司经理。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进行灾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调查,收集、汇总、速报灾情;

2、进行地震现场考察,核实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

3、协调和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及时向市政府上报调查、考察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震区副县(区)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负责各级部门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及落实;

2、确保餐饮、住宿部24小时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能够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六)抢险救灾组

组长:昭通军分区参谋长,副组长:武警昭通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调派部队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及时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3、运送救灾人员和救急物资;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5、负责火灾的预防、扑救和饮用水的保障。

(七)医疗卫生防疫组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震区卫生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站;

2、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3、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4、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通讯组

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市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经理,震区电信分公司经理。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及时组织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2、布设临时通讯网;

3、必要时,经批准后,调用其他部门的通信工具。

(九)交通运输组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副组长:昭通市公路养护总段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震区交通局局长、昭通火车站站长、民航昭通机场经理。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

2、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确保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十)物资供应组

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市经委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商务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市供销社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震区副县(区)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十一)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震区副县(区)长及民政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指导灾区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2、及时调整和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抚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供电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信、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2、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三)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副组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昭通日报社总编、震区县(区)委宣传部部长。

组成单位:宣传、地震、民政、外事、新闻等部门。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言;

2、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回答国内外对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

3、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

(十四)生产自救组

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市发改委主任、经委主任、农业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教育局局长、震区副县(区)长。

组成单位:发改委、经委、商务、教育、民政、农业、水利、渔洞管理局、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

职责及主要工作:

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等。

(十五)治安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武警昭通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震区公安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灾区国家机关、机要、金融、物资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维护震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火灾预防、扑救和饮用水的保障。

(十六)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长:市水利局局长,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组成单位:水利、民政、建设、经委、商务、电力、国土、石油、环保、消防等部门。

职责及主要工作:

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七)应急资金管理组

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市人民银行行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筹集和统一管理救灾资金;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

3、及时做好信贷工作;

4、负责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计划。

(十八)接收援助组

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市、县(区)红十字会会长,震区民政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2、做好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登记、统计、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十九)涉外工作组

组长:市外侨办主任,副组长:市侨联主席、市旅游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四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九条 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第十条 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监测预报和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地震现场监测预报能力,做好现场应急仪器设备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邮政、通讯等部门要做好通信条件保障计划,按计划做好通讯备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民政、财政、金融、发改委、经委、商务、粮食、供销、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和各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筹集、储备计划,并按计划做好筹集、储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昭通军分区要统一协调好武警,消防、民政、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第十四条 地震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有关震情、灾情速报和灾情收集汇总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五条 市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震区县(区)人民政府按当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给予指导和援助。

第十六条 市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及程序是:

1、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水利、教育、交通、卫生等部门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市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为严重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昭部队。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请驻昭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市人民政府防震救灾领导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收外援的意向。

第十八条 市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昭阳、水富、永善等地发生地震,其应急对策可提高一级。

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昭部队。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驻昭部队支援;

4、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市直各有关部门、驻昭部队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十九条 市内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部门应急行动:

(一)地震部门应急行动

市、县(区)地震局要立即进人紧急应震状态,按照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快速作出如下反应:

1、市地震局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通知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2、两小时内,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地震监测设备,赶赴地震灾区,开展震情监视、宏观考察及震灾调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灾区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初步情况,确定宏观震中,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4、三天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类型和地震活动趋势判定意见,做好后续震情监视预报工作。

(二)、市直各部门应急行动

1、市直各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结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组织准备工作;

2、服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口支援抗震救灾。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4.5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作简要报道;

2、5.0-5.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适时宣传报道;

3、6.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七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及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与省地震局共同完成。

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震区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震后恢复重建。

第二十四条 市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争取省和国家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市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在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下,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申请国家和省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由国家和省补助及自筹解决。

第八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一切进入震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先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地震应急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下列部门车辆在接到指挥部地震信息后1小时内到指挥部报到,由指挥部调配使用。

市地震局地震现场震情监视车;武警支队、交警支队、交通局道路清障车;电信局通讯车;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市政府办后勤生活车;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抢险车;石油(公司)站油料供应车;血站血液供应车;民政、建设、公安等部门车辆。

第二十八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地震现场。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本市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来本市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人员的入境手续,有关部门和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应予配合检查放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昭通烟厂、云南天然气化工厂等大型企业,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昭政发〔200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