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兵征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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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兵征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国征[2009]10号),做好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征集条件


1、对象。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以下分别简称大学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普高生)。其中,为上海世博会安保征集的女兵为大学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普通高中是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级中学。

2、年龄。普高生17—19岁,在校大学生年龄为17—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3、身体。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为上海世博会安保征集的女兵身体要求162CM以上,形象气质较好。

4、政治。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征集


1、优先征集对象。革命烈士子女和同胞姐妹,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和其他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

2、优先征集审定。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由烈士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军队干部子女,由干部所在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样式见附件一)。女青年应征报名时提交证明函。市、县征兵办公室组织报名时进行审查核实,省征兵办公室组织查验时进一步审查,对不符合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取消其优先征集资格。

3、优先征集办法。享有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参加统一组织的报名、初审、初检、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不参加面试考查、综合评定,合格者批准入伍。预定新兵名单公示时,注明优先征集对象。

三、职责区分


1、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女兵征集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任务下达;审查把关各市上报参加体检应征女青年资格,组织面试考查;组织体检、审定新兵等工作。

2、市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市女兵征集工作组织落实;确定参加省站体检应征女青年名单;按要求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各类资料数据等工作。

3、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省、市征兵办公室指示要求;组织应征女青年报名、初检初审;搞好政治审查工作;抓好已定兵员管理,办理入伍手续,整理新兵档案;协助做好新兵被装发放、交接、输送和优待安置等工作。

四、任务确定


女兵征集任务下达按照“统分结合”原则,实行“三分三统”,即分头报名、分头政审、分头办理入伍手续,统一面试、统一体检、统一定兵,具体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确定。

“一上”:各市征兵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应征女青年报名情况;“一下”: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征集任务数与报名情况,下达各市参加省站体检女青年人数;“二上”:各市择优确定并组织应征女青年参加省站体检;“二下”: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女青年体检合格总数,择优确定各市参加政审人员。“三上”:各市按要求组织对体检合格女青年政审并上报结果。“三下”:省征兵办公室对“双合格”女青年,按照总部规定进行素质综合评定,根据总分和有关原则,集体审批择优定兵,下达各市女兵征集具体任务数及对象。

为满足上海世博会安保需要,今冬征集的女兵,其中应届大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不少于总任务数的40%。

五、组织实施


1、发布公告。各市、县征兵办公室于10月18日起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各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发布面向社会普通报名征集女兵公告,说明女兵征集的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省征兵办公室同步发布公告。

2、组织报名。原则上,在校大学生到高校武装部或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其他符合条件的应征女青年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如符合条件,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不予报名的,可直接到省、市征兵办公室报名。为浙江省军区演出队征集的女兵,由政治部负责遴选确定报名名单。各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处,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应征女青年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10月25日8时至31日17时,逾期不再补报。各级征兵办公室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对前来报名的应征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政治初审。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有学位证书的一并带上)、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校大学生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所在高校开具的就读证明;普高生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参加高考的还需携带高考准考证及考分。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组织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填写《应征女青年报名及审核评定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二)。

4、身体初检。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填写初审初检结果并评定分数。11月3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应征女青年初审初检合格人数及花名册(样式见附件三)。

5、确定体检对象。省征兵办公室会审全省应征女青年初检情况,按照征集任务数1:2的比例确定各市上站体检人数。各市对身体初检合格人员的身体素质、学历、政治面貌和年龄按规定分值进行综合评分,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上省站体检对象;分数相同时学历高的优先(普高生高考分数高的优先),再相同的年龄小的优先,还相同的党优先。各市上报体检对象花名册,同时报《应征女青年报名及审核评定情况表》,并附每名女青年全身免冠电子版照片和3张1寸免冠照片。

6、组织验证。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公安、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参加省站体检的应征女青年年龄、学历、政治面貌以及优先征集对象有明细情况统一组织复查复验。凡发现假学历等明显不符合条件征集条件的,当场取消应征资格。

7、面试考查。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公安、教育、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面试考查组,通常由5—7人组成,主要对应征女青年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才艺专长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现场公布分数。每人面试考查时间在5分钟以内,应征女青年自备才艺特长展示所需器材。

8、体检实施。省征兵办公室、省卫生厅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女兵体检中心组,负责应征女青年体检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体检按照“封闭式”要求进行,实行单科淘汰制,体检站切断有线电话、屏蔽移动电话。

9、政治审查。省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合格女青年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统一排序,按照征集任务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下达政审人员名单。分数相同的学历高的优先,再相同的年龄小的优先,还相同的党员优先。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政治审查,原则上7天之内完成,以市为单位书面上报政审结果。

10、审定新兵。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卫生、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召开定兵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进行集体定兵,除优先征集对象外,其余按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以省或市为单位,择优确定预定新兵名单,分数相同的以面试分数列前的优先,并预定10%预备人员。我省四个女子民兵一类哨所、洞头先锋女子民兵连应征女青年和在我省从事武装工作满十八年以上的基层武装工作干部子女,在素质评定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批准入伍。预定新兵确定后,在新闻媒体公示3—7天。对实名举报、经查确有问题的,一律取消被举报人入伍资格,从预备人员中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11、手续办理。对确定批准入伍的女青年,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整理新兵档案,协助做好新兵服装发放、交接、输送、优待安置等工作。

六、素质评定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的分值,进行素质评定,将身体素质评定、学历评定、面试考查三项分数和政治面貌、年龄加分相加,为该青年综合评定分数。

1、身体。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视力:合格值大学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普高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7,每眼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CM)减去110,每增减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2、学历。普高生50分,高职(专科)、普通高校本科、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及以上分别为70分、85分、100分;在校大学生在相应学历分值上减15分。

3、年龄。22岁加10分,21岁加20分,17—20岁加30分;23—24岁不加分也不减分。

4、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员(批准其入党的单位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加15分。

5、面试。面试人员在70—100分之间现场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面试最后得分。

七、措施要求


面向社会普通报名征集女兵,组织难度大,工作要求高,没有经验可借鉴,各级要高度重视,科学筹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特别要加强征兵工作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女兵征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对私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推荐明显不合格人员参加体检、政审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擅自篡改素质评定结果的,谋取不当正利益、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对坚持原则的工作人员进行诬告、打击报复的征兵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学历、出具虚假征集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达到入伍目的的女青年,一律取消入伍资格,已入伍的作退兵处理。

今冬,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工作按此办法试行,以后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本细则由省征兵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