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地震台观测质量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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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地震台观测质量评比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数字地震台的技术管理,维护观测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保证台网在地震监测预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浙江省数字地震台工作质量评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由浙江省地震局验收通过的数字地震台,其工作质量的综合评定,依据本《办法》进行检查,记载成绩。

第三条 对检查评比成绩优异的台站及个人予以奖励。

二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检查评比的内容:

(一)台站运行率;

(二)台站地震数据可用性;

(三)台站技术管理质量。

第五条 检查评比的方式:

(一)由浙江省地震局进行年中检查和年度总评。年中检查由主管部门委托台网中心对各台上半年度各项评比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各台。年度总评将组织各台站及省局有关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比。

(二)按省局台站和地方台站分别评比计分及奖励。

三 台站观测工作质量评比标准

第六条 台站观测工作质量评比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台站运行率(50分)、地震数据可用性(30分)、台站技术管理质量(20分)。

(一)台站运行率的检查:

对各台全年运行率进行统计,无论是仪器故障、传输故障、电信交割线路、还是数据丢包,都计入非正常运行率中,一次连续断记最多计24小时。由省局台网中心负责进行统计。

运行率达到80%,按30分计,往上每增加1%,增加1分,每下降1%,扣0.5分。

(二)地震数据可用性的检查:

根据各台站的实际监测能力进行,选取20个可用性地震进行地震数据评比。首先将台站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内ML2.0级以上、省内及邻区30km以内ML3.0级以上地震列为备查地震。若地震数量超过20个则从中抽取进行评比,若不足20个则从邻省Ms5.0级以上、台湾Ms6.0以上、国外Ms7.0级以上地震中抽取补足20个,若依然不足则以实际数量进行评比。

评分标准(对每个地震):

1、波形全部丢失,扣30分;

2、波形部分丢失,无P波,扣20分;

3、波形部分丢失,无S波,扣10分(短周期台站对远震不检查此项);

4、波形部分丢失,不影响P波、S波识别,扣3分。

对抽取的每个地震事件逐项检查评分后,最后求和取平均分作为实扣分数。

(三)台站技术管理质量的检查:

各市县科技局、地震局应落实本地台站的代管人员,做到熟悉台上设备(数采、modem、UPS电源及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能够按要求重启设备。省局台站的值班人员每天应查看一次设备。地方台站的代管人员每星期至少二次到台上查看设备,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记录。省局台站或地方台站接到台网中心故障通知后做到立即或1小时内(限地方台)到台上解决故障或报告故障情况。排除故障后应做好维修记录。

评分标准:

1、台站日常维护管理(18分)

(1)各台站有专用的日志或记录本,维护、检修的内容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符合要求不扣分。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查并登记,每缺一天扣0.5分,每漏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2)到台上处理故障的时间按省局台站和地方台站区别对待。

省局台站:接到台网中心故障通知后20分钟内能排除故障并及时向台网中心报告情况或虽无法自行排除故障但能初步查明故障原因并及时向台网中心报告则不扣分。否则每延迟10分钟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地方台站:接到台网中心故障通知后做到1小时内能排除故障并及时向台网中心报告情况或虽无法自行排除故障但能初步查明故障原因并及时向台网中心报告则不扣分。否则每延迟10分钟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2、守台人员业务素质(2分)

由台网中心根据各台站人员判断故障、处理故障的能力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省局台站和地方台站各档得分为:

省局台站:优秀:2分;良好:1.6分;合格:1.2分:不合格:0.5分。

地方台站:优秀:2分;良好:1.7分;合格:1.3分:不合格:0.6分

四 奖励与执行

第七条 根据《办法》有关内容统计各台站得分,得出台站工作质量总成绩。

总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评比结果:省局台站评出工作质量总成绩第一名、第二名;地方台站评出工作质量总成绩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予以奖励。

第九条 检查评比工作,由浙江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负责实施,并对年度评比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评比结果意见,报浙江省地震局批准。

五 附则

第十条 根据台网运行和各台站的工作状况,本《办法》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进行年度修订,以不断改进评比办法,做到评比公正、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对省内有感的、破坏性或社会影响大的地震,各市县科技局、地震局以及省局台站在地震应急中受到省人民政府或省地震局表扬的,在评比中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为1.0分,同一序列地震以主震为准,多个地震时最高加2.0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